全国人大权威解读公务员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约1200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负责人侯建良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对公务员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公务员法中四大变化
侯建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侯建良认为,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四大变化: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调整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是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
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四是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里专列一章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现有公务员636.9万人
侯建良介绍说,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包括中央机关47.5万人,省级机关53.55万人,地市一级是144.6万人,县市级是285.2万人,乡一级是106.1万人。
关于当前我国“官民比”1:26的说法,侯建良认为这一说法不准确。他说,这一说法可能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放在一类。目前,我国“官民比”应该是1:198。实际上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能算到这一比例里。而且社会发展越发达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和人口比就越低,美国是1:15,法国是1:11.5,德国是1:15.77。
通过法律提高公务员素质
谈到如何通过立法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问题,李飞说,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担任公务员要具备七大条件,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比如辞退、开除等淘汰的办法。此外,对加强公务员培训也作了规定。
李飞说,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法首先规定了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其次,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同时对违反纪律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对处分期间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作了限制。其三还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实行问责制,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此外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除了自愿辞职,还有给予处分、开除。对于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占位置不干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辞退。
李飞说,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就是离开公务员队伍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力、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以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期权”腐败。
工资改革着眼规范工资制度
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怎样考虑的?侯建良说,法律对公务员工资制度也作了新规定,一是今后公务员工资和现行工资构成不一样,现行公务员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则是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二是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此外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