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2005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7-04 01:03


一、考录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8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5年公开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核政审、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

    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裸眼视力4.8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身体条件,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年龄在28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特警队的年龄另有规定,详见《青海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同时还需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见 2005年6月24日青海日报第7版)。每个职位报考人数不满5人,形不成竞争的,原则上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从优待警的决定精神,对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在报考全省公安机关职位且符合报考条件的,笔试总成绩照顾5分。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05年7月8日——7月10日

    2、报名地点:各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3、报名手续:报考者每人限报一个拟考职位。报名时须交验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 份,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4、考试时间:2005年8月6日——7日

三、笔试内容及笔试、面试所占成绩比例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的2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25%)、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的10%)、公安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40%)。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60%。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复习资料可在报名时购买。

四、体检

    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能素质测评

    体检合格考生,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项目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分为25周岁(含)以下组和25周岁以上组,年龄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凡2005年6月30日,未满26周岁人员一律视为25周岁。测评内容为:男、女4X10米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每项占体能测试总成绩的25%,体能素质测评各项低于最低评分标准的一律按0分计算。体能测评合计达不到60分的,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七、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考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核政审合格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参加上岗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八、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8483188

    省监察厅: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8293201

    其他有关情况,省公安厅将及时在公安宣传网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公安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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