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面向全省公开选拔25名副厅级领导干部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8-10 20:37


  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选人视野,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省委确定,面向全省公开选拔部分非中共党员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属高等本科院校行政副职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和数额

  公开选拔25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具体职位是:

  1、非中共党员副厅级领导职位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名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1名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1名

  省建设厅副厅长1名

  省水利厅副厅长1名

  省卫生厅副厅长1名

  省体育局副局长1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1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1名

  2、省属高等本科院校行政副职领导职位

  青岛理工大学副校长1名

  烟台大学副校长1名

  山东中医药大学副校长1名

  泰山医学院副院长1名

  济宁医学院副院长1名

  潍坊学院副院长1名

  山东警察学院副院长1名

  枣庄学院副院长1名

  滨州学院副院长1名

  菏泽学院副院长1名

  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1名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1名

  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1名

  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1名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副院长1名

  二、报考的范围和条件、资格

  报考的范围:省内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央驻鲁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干部。

  报考人选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符合《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1、报考人选中的中共党员干部,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强烈事业心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报考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积极参政议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强烈事业心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2、报考省属高等本科院校行政副职的,应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现任正县(处)级职务[其中:省直的应是向省委组织部备案的正处级干部;各市的应是市委管理的正县(处)级干部],列入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任中层正职,列入省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任领导班子副职,各市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任领导班子正职,并任职满3年。

  报考非中共党员副厅级领导职位的,应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任正处级职务满1年的或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满4年的干部[其中:省直的应是向省委组织部备案的处级干部;各市的应是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列入省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任中层正职满1年的或任中层副职以上职务满4年的干部;列入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任领导班子副职满1年的或任中层正职以上职务满4年的干部;各市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任领导班子正职满1年的或任领导班子副职以上职务满4年的干部。

  中央驻鲁单位的报考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任职时间截至2005年7月。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省属高等本科院校行政副职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具有担当报考领导职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报考专业性较强职位的,应学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或者有与报考职位相关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具体条件如下: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熟悉宪法和法律,了解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熟悉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省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有关事务的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熟悉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了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建设厅副厅长: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省水利厅副厅长: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水利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省卫生厅副厅长:熟悉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具有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省体育局副局长:熟悉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省的体育发展战略和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熟悉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侨务工作的指示、决定,了解侨务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青岛理工大学副校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所学专业为理工类或相关学科。

  烟台大学副校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所学专业为理工类或相关学科。

  山东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所学专业为医学类或相关学科。

  泰山医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所学专业为医学类或相关学科。

  济宁医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所学专业为医学类或相关学科。

  潍坊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山东警察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公安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枣庄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滨州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菏泽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45岁以下。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副院长:熟悉国家在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高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年龄50岁以下。

  5、报考职位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的,应为195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的,应为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6、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或民意差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的,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以及存有其他影响提拔使用问题的干部不得报考。

  7、身体健康。

  三、方法步骤

  1、报名。报名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省直及中央驻鲁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人员,在本市、本单位按照考选职位自愿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2、资格审查。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对上报推荐人选逐一进行审查。报名人数不足10人的职位不再进行公开选拔。

  3、笔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实行统一命题,闭卷考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选拔职位1:6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其笔试成绩向社会公布,其他人员的笔试成绩,书面通知本人。

  4、面试。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选拔职位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笔试、面试成绩向社会公布。

  5、组织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干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将考察结果量化为分值,占总成绩的30%。

  6、研究任用。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察量化分值4:3:3的比例,根据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省委研究确定任用人选,并向社会进行任前公示。确定任用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其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期满考核胜任的,按规定程序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待遇。

  四、时间安排

  1、公开报名和组织推荐时间:8月12日至18日,人选上报时间截至8月18日下午5时。

  2、笔试时间:8月28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考点、考号在准考证上注明。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公告由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地点:省干部培训中心(济南马鞍山路13号)

  联系电话:0531-82027883 82027885(传真)

  山东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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