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8日讯(记者尹挺 实习生周红泉 邹振中)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名列第一,却因“乙肝”体检结论被淘汰出局。今天,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乙肝歧视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当庭宣布原告常路(化名)败诉。据悉,这是今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出台后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件。
据原告常路的代理律师陈思远介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理由上援引《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法院表示,按照医学规定,要排除乙型肝炎,只能通过两对半和DNA检验。原告肝功能检验正常,但DNA检验呈阳性,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陈思远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病毒型肝炎防治方案》规定,只要患者肝功能正常,就只能称为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不能称肝炎病人。陈思远表示,他与当事人常路准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