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条例还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贵州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活动等,也必须以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公务用字、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出版物用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注释或者标注。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省份,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此次表决通过的《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专门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