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12.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14.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15.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6.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17.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9.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21.行政命令的种类和法律效果
行政命令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22.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24.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5.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顷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2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28.行政违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9.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30.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31.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32.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33.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5.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36.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37.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38.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39.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40.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41.原告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2.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3.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三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四)民法部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1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1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15.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16.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7.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18.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1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0.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在承诺期间作出。
2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式。
2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23.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24.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5.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26.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27.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8.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
29.财产继承权
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30.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1.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2.遗产的分配原则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33.民事责任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4.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5.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作者:万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