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招行测专项突破法律常识(下)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7-06-11 00:00

五)刑法部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此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目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首先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第二,为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5.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6.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的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2)犯罪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7.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8.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9.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1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4)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4.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5.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16.刑罚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17.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8.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19.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20.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1.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2.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3.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5.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26.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7.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8.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适宜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和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9.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30.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3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

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32.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33.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

34.渎职罪的种类

渎职罪包括下列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5.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6.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六)经济法部分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2)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为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运行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密切相关。

(3)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目标,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经济民主,就没有竞争。

(4)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独立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应当予以平等待遇和保护。同时,在市场交易中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权利行使以不侵犯或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为限制。

(5)经济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宗旨,提高经济效益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标。

3.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有以下几种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有多种划分标准,基本划分方法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产、供、销和人、财、物两个方面;义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对国家、社会、职工的义务三个方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采取厂长(经理)负责制,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的法律特征。

11.证券法概述

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主要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由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构成。在证券法律关系中,这些主体既是权利享有者也是义务承担者。

12.证券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各种划分。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商品证券是指提货单、购货单、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指对一定数额的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资本证券指代表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一定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如债券、股票。

13.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募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人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要求公司业绩、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良好,公司的融资行为能够承担耐投资者购买股票的责任。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是股份公司增加股份的行为,公司从社会上获得直接融资必须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债券的发行分为金融债券的发行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政府债券并不适田于该法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又分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和非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不仅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4.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照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1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是从事城镇土地、房屋的开发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称。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等。我国《房地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

18.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以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法为其特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论是运用经济手段,还是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控范围、原则、目标、内容进行。因此,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手段”。

(2)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

(3)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19.税收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单地说,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0.税法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21.个人所得税

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1)在税法主体方面,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2)在征税范围方面,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商业银行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简言之,商业银行是经营一种特殊商品——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

我国商业银行,由三部分组成:(1)现有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重建和新建的一批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3.信托

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它反映的是一种三边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按照法律关系客体来划分,可以分为贸易信托、金融信托和不动产信托。按照信托的目的来划分,可以分为经济性信托、公益性信托。

24.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真实、完整、合法是其三大原则。

25.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有四项: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26.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7.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嘱八个项目。

28.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救助是在人们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社会和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是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指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栗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区组织为提高各类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并帮助遇有一定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而提供和组织实施的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

七)其他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107条,对公务员的概念、应具备的条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职务与级别以及公务员对涉及自身人事处理不服时的申诉控告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今年公务员考试要特别注意对这一热点的把握。

二、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ff-&布之日实施。

制定本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牙巳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三、婚姻法

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锗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作出具体规定。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特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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