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清和表示,设定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也是对志愿者奉献精神的肯定,以促进社会更积极地倡导弘扬志愿精神,更热情地支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立法时机成熟
浙江省志愿服务活动始于1993年,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有注册志愿者145万余名。十多年来,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但是,志愿服务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等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团组织承担志愿服务日常工作
由于浙江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各组织之间联系较松散,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需要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来指导、协调。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目前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已成立,办事机构设在团省委。
对此,草案第四条也做了相应规定: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承担。
同时,草案考虑志愿服务除了青年,还有大量非青年年龄段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存在,因此把立法调整范围扩大,并规定了每年的志愿者日。
志愿者考公务员优先录用
为保障正常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费用,草案规定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或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三个方面。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对于捐赠者和资助者,将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对于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将考虑优先录用。
此外,草案中规定,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志愿服务“以公谋私”将受罚
草案规定,志愿服务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如利用或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意外、损害的,将有法可循。由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志愿者受到损害后,志愿服务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志愿者过错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志愿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向志愿者提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