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在总结和吸收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4年6月7日发布)和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考录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邀请我市人事部门专家,为您解读新《规定》的4大变化。
变化1 考生权益更受尊重
[法规摘录]
《规定》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中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条件。
《规定》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
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负责人表示,新《规定》明确了和职位无关的报考条件不得设置,从法律的高度保障了考生的权益。比如,对性别没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将不允许特别注明要求招录男性或者女性。另外,在公务员录用公示方面,虽然早已在这几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但是旧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新《规定》弥补了这个政策上的不足,使公务员招考程序有法可依。
变化2主管部门责任更明确
[法规摘录]
《规定》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规定》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规定》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规定》第二十六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专家解读]
新《规定》对面试、考察等招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面试考官必须具备考官资格,对考生的考察须有两人以上组成的小组共同承担,体现了公务员考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写进法律,对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变化3 监督惩罚措施更严厉
[法规摘录]
《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专家解读]
录用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新《规定》明确将这一条写进去,是维护公务员考试公开、平等原则的最集中体现。这一规定是原来旧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的,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为着力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惩罚措施的明确将在切实维护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变化4 报考条件、考试纪律更严格
[法规摘录]
《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规定》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规定》对不得报考者进行了严格规定,这是旧《暂行规定》中没有的,严把了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关。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报考者报考职位的有关限制,体现了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公平性。此外,将舞弊者五年禁考的规定写进《规定》,对存有侥幸心理的考生将起到震慑作用,也体现了做诚信考生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