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西部12个省的800余个基层法院将试点法官助理制度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7-12-17 00:00
近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的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此时,距离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已经过去了3个年头。
  3年来,18个试点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助理职责、审判组织运行模式、法官助理的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之初,最高法院就确立了对法官助理制度先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再扩大试点,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开的总体思路。18个试点法院积累的经验,为在西部扩大法官助理试点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有利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说。
  在西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缘由是什么?18个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模式能否照搬?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最高法院曾起草缓解西部法官短缺问题的报告

  “报名时,通过资格审查的只有三四个人,最后通过笔试就只剩下一名考生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祖斌无奈地说。
  今年海南法院系统招录法官过程中出现的尴尬,只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青黄不接问题的一个缩影。
  李克指出,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特别是随着法官准入门槛提高,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才很难招录,法官队伍不仅无法得到正常的更替和补充,甚至因为待遇偏低、保障不力,法官岗位缺乏足够吸引力,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许多法院都面临着青黄不接、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缓解上述状况,一些基层法院曾招录部分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承担审判工作任务。
  “这种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是违法的。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不仅可以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司审判,还可以使这部分目前违法承担审判任务的人员身份合法化、工作合法化,从而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西部法院的法官短缺、断档问题。”李克说。
  据介绍,去年,最高法院在研究解决西部法官短缺问题时,就初步有了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动议。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报告》请示中央组织部。中组部在研究的基础上,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和西部5个省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正式同意了最高法院的报告。
  为保证试点工作有序实施,根据全国18个试点法院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西部法院的特点,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交这次会议征求意见。

 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但可以选拔任命为法官

  法官助理从哪里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怎么解决?3年前,18个试点法院无一例外地遇到了这个难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设计的方案,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认为,在西部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阻力应该会小一些,因为这些基层法院本身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少。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不涉及人员编制,不影响现有法官利益,具有现实可行性。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可以说是法官助理为培养法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徐祖斌欣喜地说。
  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确定,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切入点就是积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完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加快确立法官员额。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和突破口,有利于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践中,出现了简单把建立法官助理的目的理解为压缩法官数量,忽视法官助理的职务发展问题,由于涉及利益调整和职能转换,改革的难度增加了。
  李克强调,在法官助理的定位问题上,各地法院要弄清三对关系。首先,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接受并服从法官领导和管理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不独立、也不直接承担审判责任与后果。如不能在法律文书上签章,不能以合议庭组成人员身份参加庭审,不能单独汇报案件;在法官授权情况下,可以参与案件调解、法律文书制作以及证据核实等工作。其次,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也有区别。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下,书记员限于庭审记录,其职责范围要窄于和低于法官助理。最后,要分清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关系。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专任法官助理。

  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

  2003年10月,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方式率先在全国实行,这标志着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单独序列管理后,因全国多数法院没有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原本配套的人员分类改革政策逐渐显露出不协调的问题。
  法院审判部门新补充的正式在编公务员,既不能归入聘任制书记员之列,又因资历尚浅,在级别和经验等方面还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短期内无法被任命为法官,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没有任何职务相对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不清晰,进而使管理出现空隙。
  “实施法官遴选和法官助理制度,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途径。”李克强调。
  试点法院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角度,突破传统,尝试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了“一四二”审判模式的探索。据海淀区法院政治处主任张钢成介绍,目前,在海淀区法院的刑事独任审判庭中,由一名独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两名书记员组成,这被称为“一四二”架构。
  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后,先由独任法官将案件分给法官助理。开庭审理前,庭前助理阅卷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并就案件的事实、证人证言及是否有法定、酌定情节等,制作《案件审查、量刑情节表》,在开庭前3日之内送给独任法官审核。开庭时,庭前助理负责出示证据,并协助法官完成庭审工作。当庭宣判后3天之内,庭后助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交给独任法官签发。书记员则进行后面的收尾工作,包括印刷、送达判决书,装订归档,以及判决生效后,及时将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等工作。
  张钢成解释说,“一四二”审判模式的一个特点是,能够让法官做到居中裁判,法官更加超脱。在这一模式下,判决结果是由独任法官在法庭审理后作出决定,但具体案卷是由法官助理来审查的,一般文书工作就由书记员承担了;法官在庭审之前基本上接触不到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试行法官助理后,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从试点前人均年结案119.8件到试点后人均年结案190.8件,同比上升59.27%。记者了解到,多数试点法院的上诉率和上诉案件发改率明显降低,案件调解率保持较高比例,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投诉逐年减少。
  张仲侠表示,法官助理的出现,使法官精英化有了实现可能。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法官数量大量减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由改革前1:1调整到1:2,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30%。
  张仲侠告诉记者,房山区法院在试行法官助理的同时,逐步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制度改革相结合,建立了合议庭固定模式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合议庭由审判长负责以后,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弱化,其职责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向为合议庭公正审判做好服务工作和亲自审理大要案方面转化。
  “三年多来试点工作的实践表明,法官助理制度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有现实生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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