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印发)
浙人干[1996]95号
为了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四、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2、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3、审批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4、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5、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审批工作;
6、负责审批各级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7、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其中市(地)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单独组织本行政辖区的录用考试,承办其它有关录用工作。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省人事考试中心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省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录用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具体对象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