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入围面试人员必须于3月10日和11日(工作时间),由本人携《招考公告》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报考单位指定的地点接受资格复审,合格者同时领取《面试通知》。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人员作自动放弃处理。
另外,面试开始3天前(截至3月11日),已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者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书面确定不参加面试的,在该报考者所报职位(专业)未进入面试的笔试上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原比例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复审。
报考公安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的,在资格复审时,进行体能测评,因体能测评不合格而空缺的面试名额不作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