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至3日(星期五至星期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至3日(星期六、日)照常公休。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森林防火等各项工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