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拍脑袋”决策,浙江省政府9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指出,行政决策档案列入干部任用考核的查阅内容。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今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须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
同时,市县政府要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制度,将行政决策档案列入干部任期或者任用考核查阅的内容。
浙江省政府指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其中,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照职权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各地要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政府还决定,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已经把解决民生问题实绩、保障残疾人生活康复、农村社区建设成效、节约集约用地、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相继列入了干部考核或评价内容。
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