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在法庭上,林峰准备了大量手写资料为自己辩护。
4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林峰,因犯受贿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这也是浙江法院首例按照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有关立功的认定标准,防止对贪官重罪轻判的案件。
【案情回放】科技精英的“两面”人生
现年58岁的林峰曾是浙江省医学界一颗耀眼的“明星”。他当选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台州市第三届人大代表、温岭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及常委会委员,身兼温州医学院儿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台州市儿科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等。林峰1993年8月开始一直任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1995年9月至案发任院长,其多项研究课题被列入国家“863”计划。
但是,就是这样一颗“明星”,却经不起诱惑,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最终被贪欲枉送了前程。
陈某是温岭市医药公司的总经理,由于工作关系,陈某与时任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林峰很快结成了好兄弟。人民医院一直是医药公司及其太平分公司的大客户,为了感谢林峰对医药公司及太平分公司在药品购销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陈某与太平分公司经理洪某于1996年开始至2002年在每年的春节前,都敬奉上5000元或1万元。而林峰在每次“笑纳”后,都提供相应金额的私人餐费等发票交与他俩,送的钱由洪某从财务处领出,最后以林峰提供的发票冲抵。
李某是一位药品代理商,为感谢林峰在药品销售等方面的“关心”,在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李某先后四次共送给林峰人民币5.6万元。在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林峰又收受李某的贿赂5.72万元。
被行贿人的糖衣炮弹击中后,林峰的贪欲便一发不可收。据公诉机关指控,林峰自1995年9月开始担任人民医院院长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药品采购和人事安排等方面,64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48万元。
【控辩交锋】发现“非典”病毒算不算立功
2008年3月20日,林峰被“双规”,在“双规”期间,他如实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8月13日,林峰被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8年11月28日,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4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9年2月17日,林峰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地的20多位省、市人大代表及林峰的家属共100多人参加了旁听。被告席上,头发有点花白的林峰不时拿出自己准备的长达20多页的“手写纸”辩解。
在一、二审的庭审中,林峰和其辩护人辩称,我国在经历“非典”后,科学家发现七种病毒,其中被告人林峰就发现了三种,并在《美国临床病毒学》等世界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三篇重大学术论文,在国际病毒学研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科技部批准林峰参与“863”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由其任副组长,这是台州解放以后第一个有关医学的国家“863”计划,故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公诉人在庭上认为,发表论文不必然等于有贡献,有贡献不等于有突出贡献,有突出贡献不等于法律上构成立功。同时,林峰发表的论文均是在羁押前的正常职务行为。不否认被告人林峰以前的辉煌成绩,但是,发表论文就算是突出贡献,就算重大立功,找不到相关证据,也无法律依据,故不能认定其立功。
4月1日,法院第二次庭审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发现病毒,是被告人林峰在羁押前的正常职务行为;林峰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表的三篇论文行为属“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表现”。因此,林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3月20日“两高”发布的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宜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庭审目击】为优秀医生的腐败惋惜
在庭审最后陈述时,林峰希望法庭考虑他是有专长的特殊人才,以及他对温岭医疗事业作出的贡献和受贿性质为“被动受贿”并主动退赃等有关情况,请求法庭判处其缓刑甚至免去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时,林峰的个别家属不满公诉人的指控,和出庭的二位女公诉人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被法警及时制止。参加旁听的个别人大代表也通过官方途径向法庭提出了要求给予林峰“减轻处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