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近日温州市出台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在继续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外,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管理、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服务工作。加大对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技推广和产业化经营 力度,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进行人才储备。结合温州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探索创新建立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制度。由当地政府向所在地各类企业征集一定数量的预就业岗位,对在属于该市生源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政府按照岗位要求与企业进行对接,推荐预就业。政府按照预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接收企业一定数额的促进就业补助。
三是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市政府将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创办企业资助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业招收大学生就业给予奖励,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基础性作用,积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实施“百企千岗高校行计划”,广泛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依托该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工程,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等困难家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12个月内每人每月500元临时生活补助。
五是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市本级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管理服务和自主创业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