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规范省农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技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三条 省农技推广项目实行基层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绩效激励、公开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实施
第四条 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根据全省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农技推广重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经省农技推广中心协调后,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指南。
第五条 省农技推广项目原则上由乡镇(含区域及流域站,下同)农技推广机构联合责任生产主体(主要是农业规模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等,下同)申请,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在编在岗乡镇责任农技员及县级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等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专家参加。每个项目申请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同一实施区域(田块、场户)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同类项目。申请项目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县(市、区)、乡(镇)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完成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责任农技推广制度。
(2)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开展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能迅速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
(3)有先进实用的核心技术,实施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4)有一定的实施规模,落实到具体的实施田块、场户,并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能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能在1-2年内完成。
第六条 项目实施采用主持人负责制。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主持人及参加人员。主持人应富有创新思想,有较强的责任心,原则上由责任农技员承担,每位主持人同时主持实施的项目不超过一个(即已主持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报)。
第七条 项目每年申报两次,申报采用“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编写《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及《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生产主体登记表》(见附表2),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技推广中心)申报。各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分别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式将推荐的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报至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同时抄送省农技推广中心、省财政厅。“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八条 省农技推广中心和各分中心、专家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指南的由省相关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项目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必须以省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为依据,组织项目的实施和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变更,必须按原渠道重新报批。
第十条 建立分级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省农技推广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及当地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监督、检查、考核,各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在“浙江农民信箱”开设专门的项目管理平台,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举报投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下达的农技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活动,实行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环节:
(1)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集成、试验、示范;
(2)农业科技示范户、示范点、示范区建设;
(3)农民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补助;
(4)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
(5)农业安全、节能减排、节水增效、抗灾避灾等其它生产上急需的农、林、渔业、水利实用技术推广。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用于工资和人员福利等支出,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考评采用农民评价、专家考评、现场抽查、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负责,当地县级农技推广部门组织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县级农技推广部门提出考评申请。不能如期考评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农技推广分中心同意后,可延期一年。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项目考评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下达、省补资金拨付文件;
3.项目实施总结(包括采取的技术措施、效益分析及资金使用情况);
4.《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结果生产主体评价表》(见附表4 )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评结束后,考评组人员须填写《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绩效考评表》(见附表5),并由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考评表》和《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结果生产主体评价表》报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各分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及考核总结报省农技推广中心。省农技推广中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县(市、区)绩效考评工作及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相关信息在“农民信箱”上公开。
第十八条 考评结论作为今后立项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鼓励申报各类农业科技奖励及先进评选。对考评未通过的,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挪用资金、向农民索取报酬等情况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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