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宁波市提前组织录用职位公务员体检办法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2-02 00:00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提前组织录用职位公务员体检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身体素质,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组织

首次体检由有关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复检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录机关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体检对象

所有面试合格人员均列入体检对象。

三、体检时间

首次体检一般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复检安排在2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医疗单位

体检医疗单位必须是宁波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体现公正、公平,有关县(市)区必须采取异地体检。具体体检医疗单位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五、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报考乡镇司法助理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附件1)及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

(二)报考派出所民警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2),以及本次招考公告规定的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部分职位视力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具体见招考公告职位备注说明)的标准执行。

(三)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单位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必要时,招录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受检人员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即时复查。

(五)体检结论由体检医院决定。体检医院必须对每个受检人员作出合格、建议复检、补检、进一步检查的结论,并对补检、进一步检查和复检人员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六)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不合格者淘汰。

六、体检纪律

(一)体检组织机关及医疗单位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受检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指定的体检医院和体检医生。工作人员不得将体检表发放给受检人员,不得影响和干扰体检医院和体检医生对受检人员作出体检结论。

(二)体检医生要严格按照体检项目和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逐项进行体检,不得漏检,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受检人员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对能当场告知的体检结果,应告知受检者。对涉及体检人员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以保密。

(三)受检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拉关系。体检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体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与受检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商请体检医院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护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体检工作人员要同体检医院和体检医生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受检人员的验证、科室交接等工作。

(二)体检结束后,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督促体检医院,根据体检标准及时对每一位受检人员作出结论。确定进一步检查的,必须由体检医院明确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对建议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布时,告诉受检人员,同时,将建议复检人员的名单及项目及时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三)体检结果必须公布。公布首次体检结果时,对建议复检、补检或进一步检查尚未结论的人员,应在公告中说明: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和《2010年宁波市提前组织录用职位公务员体检办法》有关规定,建议复检、补检或进一步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受检人员的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

 

 

附:1.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