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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就业歧视调查
调查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调查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公务员招聘广告。
调查岗位:16841个公务员岗位,其招聘条件均来自公务员录取系统官方网站。其中北京1423个、黑龙江1860个、浙江3681个、广西598个,中央国家机关9279个。
歧视类型:8个,包括年龄、健康、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身体特征。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我国《就业促进法》。
公务员招聘广告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表
“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推进中国反就业歧视的进程。”昨日,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向全国20多家媒体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本报记者受邀赴京参加发布会。调查显示,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北京、黑龙江、浙江、广西等四地的国家公考员招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8种就业歧视。
年龄、健康歧视
35岁以上不许考公务员
“年龄和健康这两种就业歧视占100%。”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研究员刘小楠副教授表示,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规定,报考公务员的资格之一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各地方公务员招考中都有同样要求。“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也没有任何数据表明,18岁到35岁的人会比35岁以上的人具有更强的能力。”
刘小楠同时表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规定“淋病、梅毒……艾滋病,不合格”,这一条款没有区分在潜伏期的艾滋病人与发病期的艾滋病人,构成健康歧视,“国际上普遍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在潜伏期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影响就业。”
身体特征歧视
中央机关比地方严重
“身体特征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应聘者的外貌、身高、体重等身体特征,而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刘小楠举例说,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法院新华法庭招聘司法警察要求非应届毕业生,男性,身高175cm以上,这个身高的要求就属于身体特征歧视。
调查显示,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中,身体特征歧视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14.02%,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5.41%。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身体特征歧视职位占总职位数的2.09%,占地方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0.70%。
社会身份歧视
地方招考超七成
“基于应聘者的社会身份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是社会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身份歧视4种。”刘小楠介绍,限定户籍、限定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等,都属于社会身份歧视,这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占总职位数的72.46%。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表示,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社会身份歧视比例这么高,主要因为浙江、北京、广西对报考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给当地户籍、生源的报考者以优惠对待。仅以浙江为例,社会身份歧视在其3681个岗位中占了3450个,达93.72%。
地方机关性别歧视比中央机关严重,地方机关占总职位数的16.56%,中央机关为12.96%。
户籍限制
地方保护限制经济发展
“地方公务员都是由地方财政支出,有人说限制本地户籍报考条件,是出于对地方纳税人的照顾和考虑,不拿地方纳税人的钱养外来人,您对此怎么看?”有记者提问道。
“户籍限制既限制其他地域优秀人才到本地发展,也限制了本地经济发展。”蔡定剑表示,任何招聘都应该让最优秀的人才到最合适的岗位,报考中限制地方户籍,是地方保护主义。
谈到不用地方纳税人的钱养外来人,蔡定剑无声地笑了:“美国每年花费大量的钱吸引各国优秀人才去美国留学,如果美国只考虑到在用国内纳税人的钱来养外国人,美国会这么办吗?”
■我国现状
法律有缺失 未定义就业歧视
对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情况和未来,蔡定剑和刘小楠觉得,尽管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还存在法律缺失,没有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认定标准、救助体系等,他们期待这份调查报告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成立我国的“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反就业歧视,国外情况如何?这是记者们最关注的问题。
“国外非常重视反就业歧视,很多国家设置了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蔡定剑表示,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可对就业歧视进行调解,由歧视方对被歧视方作出赔偿,“这个机构相当于我国内地的劳动仲裁”。
蔡定剑说,对于无法调解的,如果在应聘或考试中觉得受到就业歧视,可以诉讼于法律,国外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就业歧视,“比如男女共同应聘一个岗位,最后男的被聘用,女的觉得存在就业歧视,起诉后,被告就需要举证在招聘过程中不存在就业歧视,还要举证本单位的男女比例,证明单位内不存在性别歧视。”
■特别关注
三个未列入情况应关注
刘小楠表示,此次调查,没有将对“报考者毕业年限的要求”、“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对学历的要求”列入就业歧视,但这三个问题普遍存在于公务员招考条件中,应引起关注。
刘小楠说,重视国有单位工作经验而排除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验,实质上是排除非体制内的人报考,而不是排除应届毕业生报考,属于社会出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