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事厅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要求:无严重鼻炎、鼻窦炎、鼻息肉;某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晋升副处、正处、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45周岁、50周岁、55周岁以下;某省曾出台《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要求“女性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后因媒体曝光而修改。
根据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即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这种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
与歧视相伴随的往往是政府部门或私人机构不合理地拒绝录用和差别对待员工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所谓不合理,就是提出与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无关的条件和理由。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指出,长久以来人们所承认的歧视形式,包括性别歧视、种族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社会出身歧视、种姓歧视等,新近出现的歧视形式则包括年龄歧视、性倾向歧视、残疾歧视、艾滋病患者歧视等,甚至还出现了基因歧视、生活方式歧视等。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对就业歧视现状进行调查时发现,当前就业歧视普遍,85.5%的公众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在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过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过严重歧视。
在遭受就业歧视时,权利救济困难的现状反映了人们在追求平等权利中的无奈和困窘。在调查中,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小姜,小儿麻痹症致腿部严重残疾,投出28份简历均被拒,小姜总是礼貌地对对方说:“没关系,我可以理解。”
为什么要反就业歧视
“歧视不但在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存在,而且在一些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这表明我们的社会缺少平等机会的就业观念和意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对记者说,“反歧视涉及人格尊严,关系到人的幸福和发展。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平等对待。歧视会影响到人的潜力的充分发挥,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社会歧视严重还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政府也没有类似专门的机构设置。反就业歧视的理念,最初主要伴随张先著案而逐渐提高了社会认知度。
2003年6月,安徽芜湖人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某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体检报告显示其属乙肝患者,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1月,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全国1.2亿乙肝患者就业的关注。随后,广东、四川、江西、浙江相继在公务员招考中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今年3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通知称,今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检测中,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反就业歧视前沿
目前中国反就业歧视的动力,主要来自受害者。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已经有一批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反就业歧视第一线。今年5月12日,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了5万余字的《深圳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项调查研究历时5个月,通过对深圳103个行业1560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进行的网络调查及电话调查发现:被调研企业在不考虑学历情况下,仍有近6成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状况。
公益律师于方强,已经连续3年在北京一家民间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以法律援助负责人的身份致力于反就业歧视工作。于方强对记者说:“反歧视是一场纠偏运动,具有社会性,仅有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民间公益组织、媒体一起努力。”他举例说,2007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出台一部以上的法令规范乙肝检测,但根据益仁平最新调查,全国29个省份208家医院,完全执行国家禁止检测乙肝规定的医院只有17家。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以后,益仁平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帮助乙肝病原携带者提起健康证诉讼。这项工作成效显著:2009年8月,杭州中率乙肝歧视案中,携带者办下了国内第一批“健康证”。根据益仁平最近作出的一周年统计,在多数省区,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依法在食品加工行业实现就业。
在反歧视法律诉讼成本高昂的现状下,于方强等人为了提高歧视问题的社会认知度,进行了多次反歧视行为艺术的尝试,如“乙肝女征人吃饭”、“乙肝抱抱团”等,均被媒体广泛报道。
反就业歧视,我们需要补哪些课
尽管中国社会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特别是健康歧视领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和进步,就业促进法也已经在去年开始实施,但在就业压力持续高位运行的现状下,反就业歧视道路仍然十分漫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公益律师于方强等均向记者表示,从全国范围来讲,中国需要有一部反就业歧视法,明确什么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应受到哪些处罚。目前,该专家建议稿已经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家指出,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应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法国就专门设立了“歧视罪”,可处3年监禁。目前我国只有对乙肝歧视设立了罚款1000元的规定,对歧视企业的震慑力太小。国外还有一点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国外的就业歧视案件败诉风险非常之高,有惩罚性赔偿,有物质补偿,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们看到国外的就业歧视案件赔偿款都是上百万,但在我国只有几万元,企业违法成本太低。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很重视平等就业的法制保障和观念倡导,不仅体现在大量的反歧视立法方面,而且许多国家设有促进平等就业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工作和反歧视宣传工作。专家建议,目前我国应考虑建立专业化的机构来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此外,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下,应强调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