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3-03-08 02:56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