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乃生民之本。我们从“民以食为天”“江山社稷”的俗语中,可以体味到中国古人对土地的重视。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被国家征用,农民利益得不到满足,引发了农民上访,甚至发生对抗事件。可见,保护土地具有极端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它是关系到农民、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根本命脉。
首先,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命脉。它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更是他们的生存依托。征地是发展的需求。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只能加快,不能停滞。但现在的问题是:不少地方不执行国家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征地后给予农民的补偿过低,并存在拖欠补偿费问题。少地农民在传统农区基本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征地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已相当普遍。失地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他们生存状况受到严重的威胁。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我们要格外重视保护维系农民生计的耕地和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和生活保障问题。
其次,土地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命脉。农村的土地,法律的相关条文中写得明明白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这“所有”的权益在现实的土地流转、征用中,都很难得到明确的宣示和充分的实现。土地出让的收益,更多地因征地垄断而沉淀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暗箱操作而转化为商家的投资暴利,因村委会贱卖土地而转化为“村官”的“回扣”。在一场场的“征地风波”、一次次的“失地之痛”中,我们看到了资本的欲望和强势,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作为在政绩导向、发展导向、利益导向中的扭曲和错位,看到了失地农民的失落和无奈。有些村民不甘于失落和无奈,产生不满和愤怒,并把这种愤怒情绪转化为行动,引发众多的“风波”和群体性事件。这种由征地而引发的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的事件,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可见,耕地乃是社会和谐稳定命脉之所在,必须慎重对待。
再次,土地是农业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命脉。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的人均占有量较低。有些地方没有重视这一点,破坏土地资源环境、浪费土地的现象相当突出。如:农田质量不高;城郊耕地被占用面积过大,造成耕地荒废;建筑行业占地多,利用率低;现有工业化基地占地存在问题;大量的荒滩、废弃砖瓦窑存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阻碍农业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可见,土地是农业和国家发展之命脉所在。
既然土地问题是农民、社会和国家之命脉,那么我们如何来保护好这一命脉呢?
其一,政府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违法查处力度,确保土地用途管制落到实处。为此,国土资源部将采取综合措施,重点查处下列案件:违反规划合同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在征地过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公然违法占地的。
其二,把土地转让市场区分为两大类,即土地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以便农民得到应有补偿。允许和支持农村集体土地在政策调控前提下,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直接进入市场,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办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获得长远稳定的投资报偿。
其三,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补偿费用后,仍达不到原有生活水平的,政府给予补贴。
其四,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其五,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用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以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入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其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考虑在整合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生活。
综上所述,土地是农民、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根本命脉所在,不可小视。尤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反对非法圈占土地,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