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相关政策说明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20-01-20 15:47
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相关政策说明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和宁波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军转干部及随调配偶接收安置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接收安置
1、军转干部本人原籍或者入伍地为宁波的
不含宁波本地高校非宁波生源毕业入伍人员。
2、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宁波常住户口的
本解读中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和落户满2年(计算时间截止为转业当年3月31日,下同)的集体户口。
①配偶首次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宁波家庭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1年。
②配偶首次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宁波集体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1年,且转业时配偶须在宁波正式就业,并缴纳1年以上社保。
3、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
驻甬部队未婚或者离异军转干部,须比照符合配偶随军到宁波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条件满2年以上。
4、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并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
①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市六区常住户口须满2年。
②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纪要精神,部队有关集体户口视作家庭户口,即常住户口。
5、军转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取得宁波常住户口(不含通过购房形式落户,下同)满2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军转干部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
②军转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的。
③未婚的军转干部。
注:根据《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117号),目前我市对引进人才分为三类: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为A类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在甬服务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为B类人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高级技工为C类人才。A、B两类人才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挂靠在人力社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可视作家庭户口。本条所述对象须为A或B类人才。
6、军转干部配偶、本人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取得宁波常住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注:本条所述对象须为A、B或C类人才。
7、军转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为宁波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8、军转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进浙条件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在部队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含)以上奖励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
①其中一方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为宁波的。
②原籍或入伍地均非宁波的,一方先转业,另一方转业须前者取得宁波市六区常住户口满1年。
10、其他情形
①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宁波安置。
②符合宁波吸引人才特殊政策(由宁波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解释)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的;隐瞒病史,转业地方一年内被发现并经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党籍且丧失干部资格的。
6、已批准退休等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7、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
1、随调配偶必须是军转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城镇户籍并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企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3、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4、配偶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与军转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配偶户籍无正当理由从宁波迁出后不满2年的,不能随调。
5、对行政、事业身份人员原则上按单位性质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置;对国有企业身份人员采取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对非国有企业身份人员采取自谋职业。
6、对需要指令性安置的随调配偶,根据本人条件和接收单位实际,由接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安置,并按规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7、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军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其档案中下列材料必须齐全。
(1)随调配偶是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员干部。
①聘用制职员干部。档案中必须有《军队聘用职员审批表》(由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统一印制,师以上部门批准)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等材料。此类人员2005年以后全军不再办理。
②录用制职员干部。此类职员是经军级单位(独立师级单位审核,)从工人中吸收录用。档案中必须有《军队吸收录用职员审批表》(由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统一印制,大军区以上部门批准,盖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登记专用章)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等材料。此类人员1997年以后全军不再办理。
(2)随调配偶是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录用的职工。应具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并盖总后勤部或者总装备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登记专用章。此类人员2005年以后全军不再办理。
8、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军队所属事业单位的。根据《关于驻甬部队要求支持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43号),按企业身份人员安置。
9、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从军队所属事业单位调动到地方事业单位的。同时具备下列五种条件的按事业身份人员安置:一是具有地方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商调表;二是具有地方人社部门审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三是具有地方编制部门事业人员入编登记表和实名制管理登记表;四是具有在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时和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时分别在地方事业社保部门的缴费登记表(未实施地区除外);五是在地方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截止时间为军转干部军龄计算截止时间)。
10、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为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从企业直接调到地方事业单位的(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各地执行办法(以各地实际发文执行公开招聘时间为准),按企业身份人员安置。
11、对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企业身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计划安置或市场化就业:
(1)随调前在宁波市以外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
(2)在第(1)条所述单位工作满3年的(计算时间截止为转业当年3月31日);
(3)具有中央(集团)公司、省公司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录用、调动等文件材料的;
(4)档案资料完整,未弄虚作假的。档案材料应包含所在国有企业招工表(就业登记表)、转正定级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有关材料,原则上招工表(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日期应保持一致。
12、对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标准:生活费补助18900元+工龄补偿金(工龄×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但应扣除企业转(改)制时已发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增发30000元创业扶助金。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参加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
随调配偶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同时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随迁家属的落户、子女转学、入学、入托等工作,不得加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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