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5-02-08 22:2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

浙委办〔2008〕77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

转业干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杭省直属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30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按照《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经研究,从2008年起,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接收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统一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任务的下达

  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分配计划,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下达。为方便军转干部填报志愿,进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指标数将在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

  二、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进杭安置条件并选择到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的营级以下(含营级)军转干部(包括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人民警察的军转干部,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身体健康,在部队服役期间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转干部除参加考试考核进行安置外,也可选择免考,在服从组织分配的前提下,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本人专长、意愿和工作需要,报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同意,予以优先安置。

  (四)自愿选择到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企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不参加考试,根据本人志愿,由省军转办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三、报名工作

  考试考核的报名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转业办负责公布下发相关资料、通知军转干部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报名手续如下:

  (一)军转干部凭《军(警)官证》到所在部队转业办领取《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军转干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报考志愿表》、《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考核计分表》、《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分配计划表》和《准考证》。

  (二)军转干部对照《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分配计划》,结合自身条件,填写报考志愿表,每人必须报满5个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好的志愿表报送所在部队转业办,由部队转业办审查确认后,报省军转办。志愿表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四、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工作在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省军转办会同部队转业办、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考核。由省军转办会同部队转业办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根据《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考核计分表》中加分、扣分的项目标准,计算和填写考核分。考核计分表由省军转办填写,并及时向部队转业办公布军转干部考核分数情况。军转干部要认真核对考核计分表,并在考核计分表上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可在报名有效期内向所在部队转业办提出,由部队转业办和省军转办共同复查核实。

  (二)笔试。由省军转办确定考试范围,统一组织考试,公布考试成绩。命题和阅卷工作委托有关专业考试单位承担。笔试采用闭卷形式,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三)面试。军转干部填报志愿的人数多于单位分配计划数的,应组织面试。参加面试的人员按考核分+笔试分×50%合成后的总分从高到低确定。每个计划指标有5人以上(含5人)报考的,按分配计划数的1:3进入面试;每个计划指标5人以下报考的,按1:2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由省军转办提供给各接收安置单位。面试由各接收安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面试考官一般应由接收单位领导和人事、监察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面试满分为100分。

  (四)总分计算办法。考核分+笔试分×30%+面试分×30%合成总成绩。分数折算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五、录用办法

  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成绩确定后,由省军转办通知各接收安置单位和部队转业办。

  (一)填报志愿人数少于或等于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行政、事业计划指标数的,由军转干部填报志愿的单位接收。

  (二)填报志愿人数多于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指标数的,按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接收。

  (三)报考同一单位的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总成绩相等的,以考核分高者优先接收;若考核分也相等的,实行双向选择。

  (四)报第一志愿未被接收的,退至第二志愿接收,以此类推。

  (五)未被接收和未参加考试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根据“两办”下达的分配计划指令性安置到计划指标有空缺的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要把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拒绝接收军转干部。

  (二)严格遵守纪律。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确保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军转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三)加强各方配合。营级以下(含营级)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办法是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规范分配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各用人单位能否合理使用军转干部,也关系到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1.《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报考志愿表》

2. 《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考核计分表》


  附件1

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报考志愿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原部别

 

职务

等级

 

学历

 

毕业

院校

 

专业

 

通讯

地址

 

宅电

 

手机

 

本人

志愿

志愿顺序

单位

编号

单位

性质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第三志愿

     

第四志愿

     

第五志愿

     

是否服从

分    配

 

考试

考核

成绩

考核分

笔试分

面试分

合成总成绩

       

备注

  性质指:机关、事业、企业。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安置军转干部考核计分表

姓  名

 

职务

 

项目

加分内容和标准

次数

得分

项目

扣分内容和标准

次数

扣分

军龄分

每年0.5分

   

一、行政处分

   

职级分

正营领导职务16分

   

正营非领导职务15分

   

行政警告(每次2分)

   

副营领导职务14分

   

副营非领导职务13分

   

行政严重警告(每次4分)

   

正连领导职务12分

   

正连非领导职务11分

   

行政记过(每次6分)

   

副连职务10分

   

正排职务9分

   

行政记大过(每次8分)

   

技术6级21分

   

技术7级20分

   

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10分)

   

技术8级19分

   

技术9级17分

   

撤销职务(每次12分)

   

技术10级15分

   

技术11级13分

   

二、党内处分

   

技术12级11分

   

技术13级10分

   

党内警告(每次3分)

   

技术14级9分

   
     

党内严重警告(每次5分)

   
     

优待分

  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累计(5年1分,8年2分,10年4分,15年以上6分,20年以上8分)

   

撤消党内职务(每次7分)

   

奖励分

  被大军区(含公安部)、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分别加18分、20分。

   

留党察看(9分)

   

  三等功(每次2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二等功(每次8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一等功(每次1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8分)。立功累计加分不超过18分。参战经历加3分。

   

开除党籍(11分)

   

加分小计

 

扣分小计

 

合计

 

考核人签名

 

  说明:1.军龄从入伍之日算起,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奖惩情况从入伍后开始计算。同时受双重奖励的双重计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同一问题受双重处分的扣最高处分分数。受过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3.同时担任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以最高分计分。

  4.艰苦地区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岗位指:飞行、潜艇、舰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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