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试行办法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3-06-25 23:16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以及《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7〕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原则,探索建立指令性分配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增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安置对象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三、岗位安排
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时间满3周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担任相应的市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未满3周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
正团职军转干部安排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市管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安排担任单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调研员,明确分管具体工作,并纳入市管领导干部考核。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转任领导职务。
四、安置方式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组织定岗、考核考试量化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由个人选岗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组织定岗
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根据每年省下达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结合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历年安置情况、军转干部个体情况等,统筹安排相应数量的岗位用于安置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核考试
1、考核。考核主要依据档案记载的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学历等基本素质情况、在部队期间的奖惩情况,以及其在军队现任最高职务、军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年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量化计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分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考核量化计分办法见附件)
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市军转办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个人档案记载不清或没有记载的,不予加分。扣分项目如档案里无记载,本人又不如实反映,但有举报并经核实的,予以相应扣分。
2、考试。考试类型定为笔试,由市军转办组织参加全省统考。
考核考试成绩具体计算办法为:考核考试成绩=考核成绩+考试成绩×40%考核考试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三)个人选岗
考核考试结束后,对照事先确定的岗位,按考核考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由军转干部按照职位要求自愿进行选岗。如遇总分相同的,则考核分高者优先;如考核分也相同的,则职务分高者优先;如职务分也相同的,则军龄分高者优先。市委组织部根据个人选定的岗位,提出任职方案,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军转办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配合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严格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其它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军转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3号、〔2007〕8号和浙委〔2001〕15号文件执行。
 
附:温州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温州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
量化计分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军转办接收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
二、考核量化计分由基础分、加分、扣分三个项目组成。
(一)基础分项目:军龄分、现任职务分、学历分。
(二)加分项目:艰苦地区或岗位分、立功分、科技成果奖励分、参战分。
(三)扣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三、具体量分标准
(一)基础分项目
1、军龄分:每年1分,按周年计算,从入伍之日起算到转业当年3月底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院校毕业入伍的享受军事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现任职务分:正团领导职务15 分,正团非领导职务14分,正团每满1 年加0.5 分。
3、学历分:以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为准。大专1 分,本科2分,硕士研究生5分(仅获学历或学位单项的为4分),博士研究生8分。
(二)加分项目
1、艰苦地区或岗位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每满1 年的加0.2分。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每满1 年的加0.4 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动人科字〔1983〕064 号文件执行,一、二类岛屿按国发〔1989〕14 号文件规定执行。
2、立功分:立功加分从入伍后开始计算。三等功首次1.5分,以后每次1分,最高4分;二等功首次5分,以后每次2分,最高15 分;一等功计15分。获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计18分、25 分。
3、科技成果奖励分:科技成果获省、大军区级三、二、一等奖的分别计3、6、9分。多人合作的项目,其成果(著作)排名应在前3 位。
4、参战分:参战(平暴)一年以下加2分,一年(含一年)以上加3分。
(三)扣分项目
1、行政处分:
(1)警告:每次扣2分;
(2)严重警告:每次扣4分;
(3)记过:每次扣6分;
(4)记大过:每次扣7分;
(5)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扣8分;
2、党纪处分:
(1)党内警告:每次扣3分;
(2)党内严重警告:每次扣5分;
(3)撤销党内职务:每次扣9分;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一年扣10 分,留党察看两年扣12分。
四、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一次计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一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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