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7-09-19 23:22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各驻温部队:
    为了认真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全国、全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安置到省、部属、市属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以及安置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营职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均采用考核考试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见附件1、附件2)。
    (二)努力拓宽安置渠道。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的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军转干部;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在调整和充实人员时,要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尽可能多接收一些军转干部;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单位也要接收一定数量的军转干部。
    (三)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要突出重点,妥善安排好团职转业干部和功臣模范转业干部。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先进后出等办法。对担任团职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实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功臣模范人员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长期从事飞行、潜艇、舰艇等工作的人员,要在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采取逐级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我市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给各县(市、区)及市级各单位;省部属驻温单位的安置任务,由市军转办根据省下达的指标会同各主管部门协调后二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下达的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接收单位,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二、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的条件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各县(市)的,可以在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四)驻温部队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已随军并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驻地安置,因其他原因取得户口的,安置地点比照随军条件掌握。对不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纯粹为了达到进温州安置的目的而落户的,不能进我市安置。同时,对市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作相应调整(具体细则见附件3)。
    三、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
    四、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要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待遇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
    (二)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
    (二)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
    六、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切实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附:1、温州市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2、温州市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3、温州市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



附1


温州市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接收的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采取考核考试的办法进行安置。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着眼改进和完善安置办法,探索建立体现客观公正反映军转干部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接收单位的实际,合理使用军转干部人才资源,妥善安置军转干部。
    二、组织领导
    考核考试安置军转干部工作,在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范围和对象
    安置到省、部属、市属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以及安置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营职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均采用考核考试的办法进行安置。
    自愿选择到市区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不参加考核考试,由军转安置部门直接分配安置。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为前提原则。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党政群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
    (二)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安置工作。无正当理由并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市军转办可将其档案退回原所在部队。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各级军转办、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考试考核及军转干部择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政务公开,扩大军转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和考核考试纪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跑“官”要“官”,不准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凡违反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安置程序
    (一)下达计划
    市军转办根据省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下达指令性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二)考核
    考核主要依据档案记载的有关军转干部本人学历等基本素质情况、在部队期间的奖惩情况,以及其在军队现任最高职务、军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年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量化计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分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
    军转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军转办接收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个人档案记载不清或没有记载的,不予加分。扣分项目如档案里无记载,本人又不如实反映,但有举报并经核实的,予以相应扣分。军转干部个人弄虚作假,影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安置到公务员岗位资格。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市军转办组织参加全省统考。考试科目、内容及时间另行确定。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由各地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分数各为100分。
    军转干部个人考核考试成绩由市军转办负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考核考试成绩=考核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军转干部的考核考试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四)选岗和录用
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达的安置职位,根据考核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由军转干部按照职位要求自愿选择接收单位。如遇总分相同的,则考核分高者优先;如考核分也相同的,则职务分高者优先;如职务分也相同的,则军龄分高者优先。军转部门按照选岗情况通知接收单位做好军转干部接收和录用工作,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并根据军转干部的工作特长和德才表现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军转干部没有参加考核考试或放弃选择机会的,由市军转安置部门作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必须无条件服从。对不按规定选择岗位,或所选择岗位不符合条件的,由军转部门在空缺岗位中,采取指令性安置。
    凡非组织原因作退档处理并再次到我市重新安置的军转干部,参加考核考试和选岗,但不能选择公务员岗位。报选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警察的需具备下列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无违法违纪、未受过处分及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符合人民警察政审条件;身体健康,体检标准原则上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选国家安全机关除需具备上述标准外,要求中共党员、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选海关的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受过处分等条件。
    六、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包括正团职级以下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
    (二)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2


温州市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一、军转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军转办接收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
    二、考核量化计分由加分和扣分两大项目组成。
    加分项目包括:军龄分、现任职务分、学历分、艰苦地区或岗位分、立功分、科技成果奖励分、参战分。
扣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三、具体量分标准:
    (一)加分项目
    1、军龄分:每年0.8分,按周年计算,从入伍之日起算到转业当年3月底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院校毕业入伍的享受军事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现任职务分:副团领导职务13 分,副团非领导职务12 分,副团每满1 年加0.5 分;正营领导职务11 分,正营非领导职务10 分;副营领导职务9 分,副营非领导职务8.5 分;正连领导职务8分,正连非领导职务7.5分;副连职7分、正排职6分。 - 12 -
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技术7 级15 分,中级职称的技术7 级14 分,技术8 级13.5分,技术9 级12 分,技术10 级10分,技术11 级8.5 分,技术12 级7.5 分,技术13 级7 分,技术14 级6 分。
    3、学历分:以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为准。大专1 分,本科2分,硕士研究生5分(仅获学历或学位单项的为4分), 博士研究生8分。
    4、艰苦地区或岗位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每满1 年的加0.2 分。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每满1 年的加0.4 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动人科字〔1983〕064 号文件执行,一、二类岛屿按国发〔1989〕14 号文件规定执行。
    5、立功分:立功加分从入伍后开始计算。三等功首次1.5分,以后每次1分,最高4分;二等功首次5分,以后每次2分,最高15 分;一等功计15分。获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计18分、25 分。
    6、科技成果奖励分:科技成果获省、大军区级三、二、一等奖的分别计3、6、9分。多人合作的项目,其成果(著作)排名应在前3 位。
    7、参战分:参战(平暴)一年以下加2分,一年(含一年)以上加3分。
    (二)扣分项目 - 13 -
    行政处分:
    1、警告:每次扣2分;
    2、严重警告:每次扣4分;
    3、记过:每次扣6分;
    4、记大过:每次扣7分;
    5、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扣8分;
    党纪处分:
    1、党内警告:每次扣3分;
    2、党内严重警告:每次扣5分;
    3、撤销党内职务:每次扣9分;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一年扣10 分,留党察看二年扣12分。
    四、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一次计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一次扣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 14 -
 

附3


温州市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和浙委〔20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温州市区工作实施细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安置在温州市区工作。
    (一)原市区应征入伍或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伍、入学前常住户口在市区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是市区常住户口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因工作需要引进在市区取得常住户口及生活基础在市区的。
    (四)凡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已随军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安置在市区,因其他原因取得户口的,在安置地点上比照随军条件掌握。不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以进我市安置为目的,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市区户口的,不能到我市安置。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驻市区部队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
    (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温州市所辖各县(市),可以进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为市区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八)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温州市接收条件的转业干部。
    (九)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计算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年限,统一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温市人〔2005〕130号、236号文件不再执行。 - 16 -
    四、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 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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