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7-07-19 23:35

温州市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和浙委〔20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温州市区工作实施细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安置在温州市区工作。
    (一)原市区应征入伍或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伍、入学前常住户口在市区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是市区常住户口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因工作需要引进在市区取得常住户口及生活基础在市区的。
    (四)凡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已随军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安置在市区,因其他原因取得户口的,在安置地点上比照随军条件掌握。不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的军转干部,以进我市安置为目的,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市区户口的,不能到我市安置。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驻市区部队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
    (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温州市所辖各县(市),可以进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为市区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八)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温州市接收条件的转业干部。
    (九)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计算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年限,统一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温市人〔2005〕130号、236号文件不再执行。 - 16 -
    四、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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