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离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