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2-01-31 11:55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

舟委办〔2011〕70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按照《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安置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考试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军转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对象
(一)适用范围是全市有安置计划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部属和省属在舟山的单位。
(二)适用对象是符合舟山安置条件的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原则。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可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全市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坚持指令性分配的同时,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各级军转安置部门、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考试考核及军转干部择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四、安置程序
(一)下达计划
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根据每年省里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拟定相应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下达指令性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二)考核考试
考核主要依据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军龄、职务、学历、奖惩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等方面的情况,按照《舟山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见附件)中的评分标准,采取量化计分的方法计算考核分。
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载不清或没有记载的,不予加分。扣分项目如档案里无记载,本人又不如实反映,但有举报并经核实的,予以相应扣分。军转干部个人弄虚作假,影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安置到公务员岗位的资格。考核分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市军转办组织参加全省统考。面试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军转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
(三)计算考核考试总成绩
军转干部个人考核考试总成绩由市军转办负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正团职干部考核考试总成绩=考核成绩×80%+笔试成绩×10%+面试成绩×10%。
副团职干部考核考试总成绩=考核成绩×60%+笔试成绩×20%+面试成绩×20%。
营职以下(含技术干部)考核考试总成绩=考核成绩×50%+笔试成绩×25%+面试成绩×25%。
(四)安排岗位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笔试、面试的总成绩,加上正团职任职年限的附加分(见附件)提出任职方案,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具体的安置职位。
副团职、营职以下(含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分别按照考核、笔试、面试的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接收单位。如遇总成绩相同的,则职务高的排名在前,如果职务也相同的,则军龄长的排名在前,如果职务和军龄都相同的,则任职时间早的排名在前。
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的选岗情况通知接收单位做好接收和录用工作,接收单位应根据军转干部的工作特长和德才表现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军队转业干部不按规定选择岗位或不符合所选择岗位条件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剩余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对不参加考试或放弃选择机会的,由军转安置部门作指令性安置。
五、职务安排及其它事项
(一)担任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由市委直接安排工作及职务。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安置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具体职位由市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担任业务长等正团职非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二)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且任职不满3年和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相同,一般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或享受相应待遇。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且任职不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
(三)安置去向为岱山县和嵊泗县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县根据考核、笔试、面试总成绩择优安置。安置到定海区和普陀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的安置计划内统一安置。
(四)对在军队有特殊表现的转业干部,如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大军区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安置地的安置计划内优先安排。
(五)选择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警察等职位的,还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军转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和浙委〔2001〕15号文件执行。
 
附件:舟山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
 
 
 
附件
舟山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军转办接收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
二、考核量化计分包括基础分、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础分。所有军队转业干部的基础分都为60分。
(二)加分项目
1、军龄分:每满1年加1分,按周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院校毕业入伍的享受军事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职务分:转业时担任排职的为1分,担任副连以上,每个职务层级增加1分。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参照同标准。转业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再加2分。
3、学历分:以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为准。大专1分,本科2分,硕士研究生4分(仅获学历或学位单项的为3分),博士研究生6分。
4、艰苦地区分或艰苦岗位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满5年的加1分,满10年的加2分,满15年的加3分,满20年的加4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可累计加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原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一、二类岛屿按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驻舟部队可参照执行。
5、立功分:立功加分从入伍后开始计算。三等功首次加3分,以后每增加1次加1分,最高5分。
6、参战分:参战加4分。
7、其他加分的项目:参加98年抗洪抢险加2分、参加03年抗击非典加2分、参加08年抗冰雪灾害战斗加2分、参加 “5·12”抗震救灾加2分、参加“亚丁湾”护航加2分、参加“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加2分。
(三)扣分项目
行政处分:
1、警告:每次扣3分;
2、严重警告:每次扣5分;
3、记过:每次扣8分;
4、记大过:每次扣12分;
5、降职(级)、降衔(级)或撤职:每次扣16分;
党纪处分:
1、党内警告:每次扣5分;
2、党内严重警告:每次扣8分;
3、撤销党内职务:每次扣12分;
4、留党察看:每次扣16分。
三、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一次计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一次扣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因负领导责任受处分的,可少扣1分。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任职时间、在艰苦地区或艰苦岗位工作时间等情况,按周年计算。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职时间、奖惩等情况,统一计算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六、担任3年以上正团职务的,在计算考核考试总成绩后,再加任职年限附加分:任职满1年1分;任职满2年2分;任职满3年3分;任职满4年4.5分;任职满5年6分;任职满6年7.5分;任职满7年以上,每年再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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