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量化计分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军转办接收的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
二、考核量化计分包括基础分、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础分。所有军队转业干部的基础分都为60分。
(二)加分项目
1、军龄分:每满1年加1分,按周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院校毕业入伍的享受军事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职务分:转业时担任排职的为1分,担任副连以上,每个职务层级增加1分。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参照同标准。转业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再加2分。
3、学历分:以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为准。大专1分,本科2分,硕士研究生4分(仅获学历或学位单项的为3分),博士研究生6分。
4、艰苦地区分或艰苦岗位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潜艇、舰艇工作满5年的加1分,满10年的加2分,满15年的加3分,满20年的加4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可累计加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原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一、二类岛屿按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驻舟部队可参照执行。
5、立功分:立功加分从入伍后开始计算。三等功首次加3分,以后每增加1次加1分,最高5分。
6、参战分:参战加4分。
7、其他加分的项目:参加98年抗洪抢险加2分、参加03年抗击非典加2分、参加08年抗冰雪灾害战斗加2分、参加 “5·12”抗震救灾加2分、参加“亚丁湾”护航加2分、参加“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加2分。
(三)扣分项目
行政处分:
1、警告:每次扣3分;
2、严重警告:每次扣5分;
3、记过:每次扣8分;
4、记大过:每次扣12分;
5、降职(级)、降衔(级)或撤职:每次扣16分;
党纪处分:
1、党内警告:每次扣5分;
2、党内严重警告:每次扣8分;
3、撤销党内职务:每次扣12分;
4、留党察看:每次扣16分。
三、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一次计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一次扣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因负领导责任受处分的,可少扣1分。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任职时间、在艰苦地区或艰苦岗位工作时间等情况,按周年计算。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职时间、奖惩等情况,统一计算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六、担任3年以上正团职务的,在计算考核考试总成绩后,再加任职年限附加分:任职满1年1分;任职满2年2分;任职满3年3分;任职满4年4.5分;任职满5年6分;任职满6年7.5分;任职满7年以上,每年再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