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⑦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⑧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⑨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2.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1)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①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③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宁波市直单位和市三区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办法
自2000年以来,团以下干部(含技术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办法(简称“双考”)安置转业干部,“双考”安置办法的基本做法
(1)确定指标。指标分为行政、事业、企业,并按正团指标、副团指标、营以下干部(含技术干部)指标三个档次。
(2)报名条件。符合进市三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安置条件的团级及其以下军转干部(含技术干部),参加“双考”安置。
荣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含)奖励及具有高级职称技术7级以上(含)的军转干部实行免考,由安置部门指令性安置;如本人书面要求参加“双考”,按“双考”办法执行。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部分指标仅限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含)人员填报,包括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律师、法学、军事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含)学历人员。
自愿进市卫生局所属医疗事业单位安置的医护类军转干部可以免考,具体单位由市卫生局分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行政类单位:①高中及中专以下(含)学历者;②因主观原因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不含)处分的;③因主观原因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不满5年的;④因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泄露国家机密受党纪或政纪处分的。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广播电视集团等单位,报名条件(学历、受处分限制)同行政单位。
(3)考核计分。军转干部考核计分以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等部分组成。计分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按照《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执行。
(4)综合知识笔试。笔试范围由组织人社部门在考试前适当时间通知军转干部。
(5)单位面试。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该单位行政类、事业类指标同档接收安置人数,需进行面试。
(6)总分计算办法。报考行政和事业类单位的总分计分办法为:团级干部第一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面试分5:2.5:2.5比例计入总分;第二至第八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5:5的比例计入总分。营以下干部(含技术干部)第一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面试分4:3:3比例计入总分;第二至第八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4:6比例计入总分。
报考企业类单位的总分计分办法为:团级干部按考核分、笔试分5:5比例计入总分;营以下干部(含技术干部)按考核分、笔试分4:6比例计入总分。
(7)录用办法。根据“双考”成绩,按个人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报同一指标总分相同,则考核分高者优先录取;如考核分也相同,则同时录取。所报第一个志愿单位未被录取,退至第二个志愿单位,并列报该单位为第一志愿的军转干部之后,与其他报该单位为第二志愿的军转干部按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第二志愿单位仍未录取,退至第三志愿单位,依此类推。
所填志愿均未录取的军转干部,按报考企业类单位总分计算办法,从高分到低分由本人在剩余的同档企事业单位指标中挑选安置单位(其中未填满志愿者列在所有填满8个志愿者之后)。如总分相同则考核分高者优先,考核分相同则职务高者优先,职务相同则军龄长者优先。如未按规定时间内确定安置单位的,视作放弃,在其他军转干部挑选完毕后,在剩余的事业单位指标中予以指令性安置。
医务类军转干部如所填志愿未被录取,由市卫生局安置到所属医疗事业单位。
对不参加笔试、面试或被取消“双考”资格的军转干部,列“双考”志愿落选人员之后,由军转安置部门指令性安置到指标录取不足的事业单位。
4.随调家属如何安排?
采取指令性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安置随调家属。
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根据本人条件和接收单位实际由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负责安置,并按规定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选择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12年的补偿金标准为:生活费补助18900元+工龄补偿金(工龄×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但应扣除企业转(改)制时已发给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增发15000元创业扶助金。
5.自主择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宁波是否出台自主择业退役金补差政策?
宁波市未出台相关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