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3-25 17:57

551、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5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53、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均为三个月。

554、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55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55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5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558、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说明:因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故复习时未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笔记,大家自己动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这部分法规修改得较多,我复习时也是从头开始复习,和在学校学婚姻法时的内容已经有相当大的出入了。所以也建议大家认真复习这一部分的法条。这部分法条和民法、合同法一样,每个法条都有出题的可能。

559、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60、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56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6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6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6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6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6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67、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68、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69、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570、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的放弃须明示表示)

571、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

572、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573、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仍有权参加法定继承)

574、从继承法角度,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575、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76、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577、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78、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79、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580、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8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58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583、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58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8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586、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87、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88、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89、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90、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9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59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9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9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9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9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9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0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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