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力,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154、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55、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156、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57、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158、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59、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60、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61、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162、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63、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6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16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6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67、 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6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69、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70、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171、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172、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73、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74、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75、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7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是指故意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
17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17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180、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8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182、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8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184、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8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8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的行为。
187、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188、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89、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90、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