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去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方法。
114、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15、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1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17、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118、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119、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2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2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22、偷税罪(刑法第201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补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2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水生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2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25、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27、伪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28、 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2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0、 非法制造、?+-?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31、非法制造、?+-?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32、非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33、非法?+-?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3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36、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3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3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9、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40、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4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4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4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45、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46、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47、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4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149、 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15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5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5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3、 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