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七)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10-03-25 17:58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32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22、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2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是指行为人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32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32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是指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2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327、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328、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29、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30、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331、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3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3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是指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3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33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336、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33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是指战时非军职人员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3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33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40、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是指战时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34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