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视点: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7-23 03:1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政府等执政新理念均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科学发展观旨在矫正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倾向;以人为本强调政府对于弱势民众的责任;法治政府则要求将政府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当然,所有这些新理念,都可以说是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则是对近两年来党调整执政理念种种努力的一次概括和总结。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最为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入手处。对和谐社会纲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主程序与法治政府,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治另一层重要的含义是,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个人和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
    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觉得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够给权利和利益遭到侵犯的民众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相反,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
    近年来,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频繁发生矛盾与冲突,大量拆迁户与失地农民走上上访路。原因在于,拆迁与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而是由行政部门单方面确定。而行政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过多地考虑开发成果与开发商利益,而忽略了拆迁户与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地方政府又直接参与拆迁和征地,一旦拆迁户、农民与拆迁部门发生纠纷,法院受到地方政府压力不予受理,拆迁户与农民就是有天大的冤屈,也投告无门。可以设想,如果拆迁与征地规则本身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而规则的执行也比较公正,则社会冲突就会少得多,即使出现,也会在正规的司法渠道内得到解决。
    从制度层面上说,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取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只有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权益遭受侵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法律的救助,人们才可以放心地信赖他人。相反,一个人如果看到部分人享有特权而自己的权利却残缺不全,他人的幸福是建立在自己的损失之上的,他就可能心生怨恨。目前,在不同群体之间,比如,企业家与工人之间,官员与普通民众之间、城市人口与进城农民之间,存在着实际权利不平等,政治参与的机会差距太大等问题。居于强势者自恃特权而过于蛮横,处于弱势者因认为遭到不公平对待而心有怨气。诸如此类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才怎能有人与人之间、各个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宽容。
    社会秩序“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前提是,政府知道自己的权力和职能的界限,给社会和市场留出充分的发育空间。而法治政府,恰恰就是权力有限的政府。
    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以政府为导向的,政府的权力无所不在,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这样的体制必然会窒息个人的创造性,抑制市场和社会自发的合作秩序的发育,整个社会显得缺乏活力。而在法治政府下,民众自由地创造财富,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民众又可以自愿合作起来治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务。至于政府,则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
    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谈论和谐社会,需要从民主法治入手。中国古圣先贤无不向往和谐的大同理想,但因为缺乏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制度作为基础,其理想终究不过是空中楼阁。如今,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究以民主来约束政府行为之道,必须探索以司法改革为民众提供法律救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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