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申论热点:由河南重大矿难引起的思考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11-22 02:26

又一起矿难发生了,又不知有多少人将伴随这样的亲离之痛苦苦挣扎。痛定思痛,责任追究肯定要马上进行,事故原因最终也会彻底查清,难到只能做到这些?
当然,会有人站出来说,一直在采取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也井然有序的在执行,职责也分工明确等等。但是,这样就说明相关部门没责任了?本人认为,预防措施未建全,责任追究惩罚力度不够,是使安全问题发生几率高的一大因素。
首先,措施不建全。有的部门为了应付国家安全检查,东拼西凑,借用其他部门的举措,并未完全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这又使生产一线的劳动人员放松了警惕,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果,对技术人员严格要求,怎么能会使他们犯技术性错误?那么如果一直注意瓦斯的浓度,及时处理的话,怎么会让这些无辜的生命消失呢?[]
其次,责任追究惩罚力度不够。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俗话说“杀机骇猴”,要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就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使想只贪图利益的有关责任人把“侥幸”过关的心理消灭在萌芽状态。近年来,经常在报纸、杂志或电视等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消息:某某贪官,因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XX罪被判XX年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规定贪污1000元以上是无期徒刑,贪污10000元以上是死刑,还会有贪官?这点钱还不如他们的工资高呢,他们还图什么利益啊?所以说,就是因为在惩罚力度方面太松了,给这些人开了个后门,才纵使他们明知故犯。
为了给国家减少损失,给人民更加安定的生活环境,就应该重手出击,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杜绝隐患。这方面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的一个很好的借鉴,即使再微小的比如不孝敬老人的事情总会有相关的法律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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