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年公务员考试《申论》高分范文(7)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7-23 03:40
一、背景材料: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天6月26日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成克杰受贿案的起诉,并于今天7月13日、14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另案处理)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3.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银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承接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擅自将银兴公司直接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并要求自治区计委为银兴公司承接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工程土地价格;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工程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2021万余元。
4.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银兴公司承接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将该工程交由银兴和自治区民委共同建设开发;将该工程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
5.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6.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先后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为其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
7.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广西桂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许诺,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指示有关部门直接干预工程招标工作,更改中标结果,安排该工程局承接有关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
8.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杰还分别接受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另案处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副秘书长,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接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美元3000元。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 申论模拟考试卷参考范文 ######
1.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家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大案。此案的公开审理表明了中央反腐倡廉,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2.
腐败分子违反党性,疏于自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走上了腐化堕落的不归之路,可谓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制度建设尚未充分到位,对党政官员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缺乏过硬的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使得某些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同时也享有了较多的“职务便利”,使得他们有可能、有时甚至轻而易举就能够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因此,通过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的不正当运用,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
3.
“职务便利”靠什么制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收受巨额贿赂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消息传来,大快人心。
众所周知,腐败是危害党和国家前途的一个毒瘤,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注意并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共和国的肌体健康运转起到了关键作用。犹记得在共和国建立之初,大贪官刘青山、张子善被处以极刑,对干部队伍产生了巨大的震慑效果。近年来,党和政府查处了一批腐败要案,特别是今年3月对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执行死刑,以及此次一审判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充分表明我们一贯坚持的反腐败无论涉及到谁、不管他职务多高,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手软的态度,也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依法惩治腐败、整肃吏治的决心和信心。
仔细研究成克杰受贿案,人们可以发现它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在几乎每一次收受他人“好处费”的同时,成克杰都“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也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所衍生出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后者向腐败分子行贿以作为先期投入或事后回报。联系到这几年处理的贪官胡长清、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原广西五林市市委书记李乘
龙、原山东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等人的腐败事实,也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腐败分子违反党性,疏于自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走上了腐化堕落的不归之路,可谓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制度建设尚未充分到位,对党政官员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缺乏过硬的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使得某些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同时也享有了较多的“职务便利”,使得他们有可能、有时甚至轻而易举就能够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样说并非要为腐败分子开脱,但一些明显属于权力滥用、权力异化的所谓“职务便利”,又的确为他们提供了某种腐败的“条件”,这恐怕是我们始料未及的,更是我们必须痛加反思的。
中央领导同志最近一再强调,党的十五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证明,通过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的不正当运用,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制约官员的“职务便利”,克服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因而得以大搞暗箱操作的弊病,最大限度地杜绝他们个人违规批土地、批货款、批建设工程项目等以权谋私的“机会”。这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新方向,也是我们通过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解决腐败问题的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