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消除“官煤勾结”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的联合通知,9月22日是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据贵州、湖南、河北等9省的不完全统计,截至9月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总局报来清理情况,共有497人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此次声势浩大的清理工作定于10月15日结束,但用心良苦的“最后通牒”能遏制“官煤勾结”蔓延的态势吗?
“血煤”染“红顶”
过去有种生意人叫做“红顶商人”,他们依附于高官,靠官商勾结起家,其中佼佼者莫如清末的胡雪岩。而现在的红顶商人大不同了,以前的红顶商人多是商而不是官,如今的“红顶商人”则是官商合一、“猫鼠同体”。目前国内“红顶商人”云集的行业大概要数煤矿行业了,所以人们称之为“官煤勾结”。
如何勾结呢?很简单,方法一:投资入股;方法二:权力入股。官煤勾结绝大多数都是以权力入股,就是说,当官的分文不出,坐在办公室,矿主就会乖乖地自动送上股份。官员既然“入股”,与矿主同坐一条船,自然是利益均沾,有福同享。这等于为矿井买了保险,随时可以开挖,管他安全不安全。于是无数矿难就此发生,无数矿工命丧黄泉。
2005年3月,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富煤矿的瓦斯爆炸,夺去了18条矿工的生命,事后调查发现,这个没有开采许可证的煤矿,矿主竟然就是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2005年8月7日,广东兴宁发生矿难,123名矿工因透水事故遭活埋。事后的调查显示,煤矿的60多位股东中,不少就是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矿主曾云高是当地人大代表。难怪这个矿井虽多次被勒令停产整顿,最终都可轻松过关。一次次惨剧过后,中央终于下决心要全力整顿煤矿,重点要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企负责人入股办矿、接受馈赠“干股”,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为煤矿企业办理各种证照从中收受贿赂,为违法生产煤矿充当“保护伞”等恶劣行为。但我们还是要表示疑虑:“最后通牒”能吓得住某些见惯风浪的腐败官员吗?
官员为何不愿“洗手”
截至9月22日上午,在湖南省娄底市负责收集全市范围内主动申报撤出入股煤矿投资情况的市纪委、监察局,仍未收到一起主动撤资的反馈信息。然而就在当天,市纪委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联合在新化县挖出一起“官煤勾结”大案。在这起案件中,一封揭发新化县温塘镇支华、雄兴两煤矿销毁盈利账目,大股东吃小股东,党政干部入股等问题的举报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娄底、湖南乃至全国,究竟还有多少“官煤勾结”之事尚未曝光?为何那些投资入股煤矿的官员对国家给出的大限“置之不理”?“官煤勾结”、“猫鼠同体”的现象究竟如何才能消除呢?
娄底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督室主任罗一鸣分析认为,那些参与投资入股煤矿的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可能存在三种心态。一是观望,看看上面查处此事是否动真格的;二是比较,“官煤勾结”现象普遍,都在等着别人先主动;三是侥幸,总认为自己投资入股方式隐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股本金也不会被没收,而且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雄告诉记者,对“官煤勾结”现象重拳出击不失为当前可操作的一个有效方式,但同时这一方式也是一柄双刃剑,在有效震慑的同时,“官煤勾结”将会更加隐蔽,以后的查处难度会越来越大。“遏制‘官煤勾结’现象,路还很长很艰难。”娄底当地一些熟悉煤炭行业的各界人士认为,如何加强对煤炭行业监管者的监管已经成为遏制“官煤勾结”现象的一个亟待解答的课题。
监管漏洞谁来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下发以来,一场大规模的煤矿安全检查在全国煤炭产区展开。但痛定思痛,要避免悲剧的发生,强化管理举足轻重。
目前我国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包括监管和监察。监管主要负责日常检查和指导,事无巨细,由地方政府负责;监察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出现,更多着重于事故后的原因认定和责任追查,其工作人员由中央垂直管理。而在我国多数省份,省级煤炭安全监管工作都没有相对独立的部门和充实的力量来落实,基层煤矿安全监管更是面临着人员紧张、资金缺乏和体制不顺等难题。
例如,辽宁省各地市管煤的部门要么隶属于主管经济运行的经济委员会,要么隶属于主管安全监督的安监局,罕有独立的煤炭管理部门,难以对本地煤炭工业进行全面管理。由于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不直接领导地方煤管部门,常常导致这些指导和督促难以落实到位,也时常出现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对煤矿监管放松的现象。再有,监管部门也急需一部类似的《煤炭安全监管条例》来明确其地位,规范其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工作要形成一个责任明晰的“闭环”。当前许多监管工作不是没有方案和措施,但其执行和落实却只是停留在“从文件到文件、从会议到会议”,这种有开头无结果、有起点不“闭环”的监督体系,是对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实际上导致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要行动不要“运动”
针对“官煤勾结”愈演愈烈之势,各地也采取了一些举措。山西省政府前不久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省纪委和组织部也出台相关文件,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在监管、打击非法煤矿方面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责任追究。
“清理整顿后,谁敢再趟煤矿这根高压线,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打击煤矿各类‘保护伞’,绝不手软。”河北省要求,凡各类国家公务人员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撤资,如实报告登记的,属于知错就改不予追究。然而,如果没有如实登记撤资或者隐瞒真相、继续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规定严肃处理。
全国各地类似的通知决定层出不穷,但是白纸黑字的“最后通牒”背后有哪些具体措施或者法律法规支持呢?在轰轰烈烈的检查过后,是不是还是老一套的官样文章?我们习惯了一次又一次声势浩大的运动,更需要的是脚踏实地的行动。煤矿不可能永远被关闭下去,“官煤勾结”的同盟不可能自行瓦解,如何界定查实公职人员的煤矿投资行为,并采取有效手段让相关公职人员限期撤出煤矿投资,对主动撤资的人员如何处置,怎样使清理工作收到具体成效,凡此种种将切实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
有关人士分析,国家需要及时对煤炭资源配置的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扭转暴利现象,才能彻底斩断“官煤勾结”的黑手。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纪官员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建立起打击非法煤矿的长效机制。
办案人员通过湖南娄底新化一案发现,如果国家出台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煤矿的生产经营运作仿照上市公司运作办法,将股东名单、股权分布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信息都向社会公布,增加透明度,将有利于遏制和查处“官煤勾结”现象。目前,娄底市委、市政府正着手研究建立防治“官煤勾结”长效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如建立健全责任分解制度、投资人和矿长登记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
“官煤勾结”不仅涉及安全生产问题,也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只有从如此的高度认识,才能真正根除这个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