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申论考点—依法治国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6-08-29 23:40
一、执政为民必须依法治国
执政为民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新的高度概括。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有两个方面:第一,执政为民这一概念的提出表明,我们党的性质已经完成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第二,执政为民这一概念的提出表明,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基本精神一是为全体中国人民服务,应成为党制定与执行一切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党在取得执政地位后,权力大了,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三是做任何事情都要为人民谋利益,不谋任何私利。这三点是党处于执政地位、担负新的历史任务的情况下需要切实做到的。而要做到这三点,必须要有法律来保障。换句话说,要做到执政为民,就必须依法治国。
首先,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使党的执政地位获得合法的基础。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合法的选举而确立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而不是自封的。其次,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体现党和国家的正确关系。党是国家的一部分,党应当通过使自己的政策得到人民的拥护而实现领导。它不应当凌驾于国家之上,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不能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1页)。党的政策体现党的意志,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以党代政,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是不正确的。第三,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得以顺利建设与发展,从而得到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的,先进文化需要有法制的促进与保护。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巩固与发展自己在政治上的优势。第四,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党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党由过去的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以后,它拥有的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党的干部就容易骄傲自大,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只有依*法律的有力制约与监督,才能保证廉政建设卓有成效。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提到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时强调:“还是要*法制,搞法制*得住些。”
“执政为民”必须依法治国的第二个原因是由党的宗旨所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这一党的一贯宗旨,其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有许多观念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与审视。概括起来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具体说来,正确认识以下几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关于“主权在民”。现代民主的核心和精髓是“主权在民”这一原则。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就是这一原则的一种通俗的表述。“主权在民”的对立物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主权在君”。“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其原则。在现代,人民不可能都去直接参与对国家的管理,必须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来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但是,当国家机构一旦选举产生,它的权力可能无限。于是,人们就发明了宪法,以规范其行为。现代宪法有两个基本内容,一是规定国家机构怎样选举产生,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国家机关及其领导成员都有哪些职权与职责,它们拥有的权力按什么程序来行使,人民怎样来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等。二是详细列举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及其义务,要求各国家机关采取积极的作为,来实现和满足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要求;采取消极的不作为,以保障公民的人身人格权利及政治权利与自由不受侵害。同时,人民还通过制定各种法律,使宪法的各种原则规定具体化,使国家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都详细加以规范。这就是说,国家有一整套符合事物的性质与发展规律,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与法律;而各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能切实遵守宪法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从而从根本上保证我们的国家是真正的主权在民。
第二,关于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这是一条客观规律。我们国家过去在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是围绕这一主要问题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在改革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权力相对于公民权利来说,权力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为依归。权力过分集中,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执政党和国家机关接受监督。建立一个民主监督体系,对保证国家权力为民所用,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民主监督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概括说来,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有四个基本的渠道,即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如选举权、参政议政权、检举罢免权、新闻出版自由权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的专门监督,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相互监督);以社会权力(如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只有一个结构系统严密、工作卓有成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才能切实做到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假公济私等权力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这一基本原则。但是,要建立这样一个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没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是不可能的。
第三,关于人权保障。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都明确肯定了我们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上世纪80年代初,不少人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一种最讲人权的理论与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因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理想。而自由、平等与富裕正是人权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人权是人依其自然的与社会的本质和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是由一定权威所认可、支持与保障的利益。人权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人身人格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人们所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都是以权利的形式出现的。因此,要为广大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切实尊重与保障公民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们在人权保障上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出现过一些失误,包括十年“文革”那场历史浩劫在内。究其根源,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最主要的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僵化与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因而没有也很难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只强调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忽视了公民个人的各种权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由此可见,我们党要想真正实现“利为民所谋”,就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确立经历了一个长久的过程。它的起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1982年党提出“党组织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到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这一治国方略,到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执政党”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我们党在理论上是不断发展与创新的。它反映了时代的精神、历史的潮流和人民的愿望。我们相信,这一治国方略的科学内涵必将日益丰富与完善,并在实践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事。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其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也就是把行政机关看成是执法机关,要求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条件是:证据确凿,即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与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并无二致。由此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完全解决。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极为参差不齐;要使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树立起在作出重大决策和决定以前都问一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白作出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等等,决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更何况许多行政行为与金钱利益直接关联。也许这需要一整个历史时期,有赖于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制教育。最近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较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应当深入进行宣传。
 
三、保障人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
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必须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外.同时还必须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体系,其中包括价值目标、价值主体、价值实现原则、价值实现途径以及社会控制方式。
  我们的价值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指明了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价值目标。我们所讲的“法治”概念本身首先是直接针对“人治”而言的,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权威”或者“法律至上”的原则,排除“人治”即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状态或现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制度、体制,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究其要义首先或主要是用来“治官”、“治吏”的,尤其在我们这样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主体就是人民群众。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主体不是别人,就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某些权力的执行者,任何机构和个人决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
  依法治国,重要的就是在价值观念层面上确立权利本位的目标取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价值主体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就是要使人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切身利益。随着我国加快建立法治的进程,人们将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可以相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全面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民的价值主体意识得到充分实现的过程。没有法律上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落实,就无所谓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保障人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实现原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邓小平同志看来,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是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标志着我们党作为一个成熟的执政党,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执政方式方面的重大变革,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实行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价值实现的途径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们在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把“司法改革”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这就告诉我们,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办案,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进入有序的良性发展状态,还有一个法律能否被公正、合法地执行的问题。司法权力行使的方式、司法官员的素质、司法制度的状况、司法队伍能否公正、廉洁、有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方式则是加强法治教育。实践证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做起,要经常化、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两者缺一不可,任何时候都不可偏废。其实,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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