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题库(18)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7-23 03:11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2003年8月,又一个高官落马。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同时撤销了其证省级别待遇。在中央纪委的这一决定申,打击报复举报人是程维高的严重违纪错误之一,而郭光允,作为举报人的名字也第一次出现往中纪委的文件之中。这引起了舆沦的关注,荷家庄市建委的一名科级干部郭光允因此而备受社会瞩目" 郭光允,一个小人物,却与一个正省级"高官"苦苦较量了八年,八年艰辛的举报之路,
不仅见证了郭光允的正义与执著,也从另一方面暴露出我国举报工作管理中的漏洞。尽管郭光允自己并不认可,但人们还是愿意称他为"反腐勇土"。9月10日,记者在郭光允家中见到了这位"勇土。"
    郭光允今年61岁,身穿着一件红白蓝相间的条纹T恤衫,面郡棱角分明,也讲是长年折磨的缘故,略显倦意。但这仍掩饰不住他的刚毅与坚强。郭光允告诉记者,他昨天还去了医院,一身是病,晚上睡不着觉。而谈起当年的举报之路,他俩感慨万千。
    郭光允介绍说,1988年反映原召家庄市建委主任李山林的问题时,开始他是口头反映,但有关部门根本不理他,得不到支持。于是,他就匿名向省里有关部门反映,而多次反映还是没有消息。后来,他干脆公开了自己的身份,在举报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宇。而这样一来,非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反而给有关人打击报复提供了口实。郭光允说,相关部门的领导不但不调查处理李山林,反而把他推选为副市长候选人。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李山林落选后,这些人就把他提拔为省建委副主任兼石家庄市建委主任。郭光允说,一些部门的领导对他举报所表现出来的麻木和冷漠态度,令他痛心不已。
    说到这儿,郭光允有些激动,声音提高了,手在用力地挥动。"我拿着反映李山林问题的信去找当时节纪委的一位负责人,他却说:'这事儿我管不了。'我说:'你要是觉得立案困难,可以把我的信转给市委书记看。我反映的都是事实。'可他还是说:'这事儿,我不能立案,也不给你转这个信"'"郭光允说,受理群众举报是纪检工作的大事,身为纪委的负责人怎么能这样答复举报人呢:
    郭光允举报没有成功,却暴露了白已。此后,李山林便依仗手中的权力,不断地打击报复郭光允。"他写了我一大摞材料交给监察局。更有讽刺意义的是,每次整我,都是李山林亲自给监察局开会布置。但整了一年多,也没查出我有什么问题。"
    从1995年开始,郭光允写了6封信反映程维高的问题,其中一封是给省检察院的。郭光允说:"我是用挂号信把举报材料寄给当时省检察院一位主要负责人的,信的抬头用手写了'尊敬的某某先生收'。我当时觉得自已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即使是打击报复我,顶多给个党内处分,不会被关起来,也不会牵连亲朋好友。可令我意想不到的是。这封信很快就到了程维高手里。而到底是谁把我的举报信转给了被举报人,至今也查不清。检察院的那位负责人说,绝对不是他干的。为确认是我骂的举报信,有关部广]还作了笔迹鉴定,并发文说,经查,'尊敬的某某先坐收'这几个字是郭光允写的。"
     郭光允介绍说。程维高对此事很恼火,把举报信转给了省法院,指示省法院要判郭光允5-10年徒刑,而法院认为郭的举报行为不构成犯罪"程维高不断催办,法院院长则坚持自己的观点"
     据说,得知通过法院判刑这--招不灵,"程维高当时在电话里破口大骂。后来他们还成立了专案组,调动了‘庞大’的公安队伍来对付我,这是审我时我才知道的事情"。郭光允在说到"庞大"二字时加重了语气,手不由自主地在颤抖。
     法院最终没有判郭光允,但他却被"劳教"了。"他们说,法院不判,咱们自已弄。让市公安局往上报,但公安局也认为我没有犯罪,向上面打报告说,郭光允的问题不构成犯罪,顶多给个党内处分。但报告被打回来了,上面说:'不行,必须报劳教。"于是,公安局耍了个'花招',二次打报告说,'建议由检察院逮捕郭光允。'报告再次打上去,上头说还不行,又打了回来,并明确指示说.公安局必须报郭光允劳教。"谈起"劳教"经过,郭光允气愤不已,脸 涨得通红。
      郭光允告诉记者,他被"劳动教养"的罪名是:诽谤省领导,对领导造成人格上的污辱。  "我曾向司法部门指出,如果我是诽谤罪,应由法院宣判,你们这样做不对。如果是一般的诽谤行为,应当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罚款或拘留,这些规定对我都不适用。" 但无论郭光允怎样申辩,他还是被送去劳教了两年。
      郭光允哭笑不得地说:"给我骂的劳教依据,没有具体的内容。依据的也不是劳教规  定,而是治安处罚条例,文中这样骂道:。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判两年劳教'。""什么叫'依据有关规定"?到底是什么?他们根本说不清。"法律是神圣的,是谁赋予了这些部门妄加一个公民罪名的权力?郭光允至今对此愤愤不平。
      在看守所里,郭光允天天被提审,即使是发烧都不能幸免;3个多月没洗过澡、洗过脚,  袜子粘在脚上撕都撕不下来;再后来是被开除党籍,亲朋近20人受到株连,
       "在撤销我劳教时,他们说,你投寄匿名信,只是没有散布到大街上去,所以不构成诽谤罪。意思是说,诽谤还是存在的,只是没有散布到大街上,不构成诽谤罪而已。就这样撤销了我的劳教,这不是继续给我强加莫须有的罪名吗?”郭光允对此"耿耿于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2000年平反时,郭光允还是背上了一个党内处分。
     郭光允介绍说,中纪委规定,处分党员必须事实清楚。"我问他们根据什么条例第几条,我犯了什么错误?他们说:'你没有错误。'我问有别的什么原因,回答也是没有。什么都没有,就可以处分我?”
     郭光允对如何改善举报工作,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降低举报成本和风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他说,要建立保护举报人权益机制,建立切实可行、可以监督的、为举报者保密的制度。要提高打击报复者行为的成本,对泄密者和打击报复者要严惩不贷。违纪的要给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处。相关司法人员应提高责任意识,及时立案,提高办案效率。对分内的工作不能推诿、延误;应当改革反腐领导体制,变反腐机构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系统垂直领导,使各级反腐机构直接向其上级领导机关负责。郭光允说,他之所以在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举报,仍要走过八年举报路并屡遭陷害,就是因为被举报者同时也是被举报事项查处的受理者程维高独断专行,可以随意任免省纪委书记。原河北省纪检委书记刘善祥追查一个案件,还未牵涉到程维高,就被提前免了职。这是纪检监察工作者的悲哀。
    对于许多地方高级官员的腐败现象,地方纪委和司法机关往往"不敢、不愿、不能插手"。如果是垂直监督体制,如果地方纪委、司法机关不受同级党委政府的控制,制约腐败的力度就会大得多。
    有消息说,党的十六大以来,中纪委对纪检工作体制进行了创新与探索,中纪委对派驻
国家部委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郭光允认为,如果各地的纪检监
察机构能够相对独立,那么地方纪检监察工作受地方领导干预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反腐败
力度也会大大加强,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事情就会得到有效控制。
三、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2.以政府调研员的身份,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地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0分)
 3.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分)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郭光允用他坚忍不拔的毅力,苦苦与身犯严重错误的"高官"和贪污腐化的"败类""抗争"八年,在中纪委的关注和续密调查取证后,终于把他们拉下马。正义得以伸张,名誉得以恢复,冤屈得以昭雪,真相大白天下。
    然而,也不得不反思,我们的监督举报机制怎么了,为什么公民举报贪官反遭迫害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为什么一些抱着为民除害、为党分忧之心的人,反倒含冤人狱?
    2.[答案提示]不容置疑,现实生活中公民举报贪官反遭迫害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一些抱着为民除害、为党分忧之心的人,反倒含冤人狱。要彻底根除这一现象,除了必须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性原则牢记心中;还必须:
    (1)建立保护举报人权益机制,建立切实可行、可以监督的为举报者保密的制度。要提高打击报复者行为的成本,对泄密者和打击报复者要严惩不贷。
    (2)改革反腐领导体制,变反腐机构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系统垂直领导,使各级反腐机构直接向其上级领导机关负责。
    (3)加强人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发现一起督办一起,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3.[参考例文]
                                 为群众监督立法 刻不容缓
    如果说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那么,没有法律保护的监督,则必然走向虚设。近年来一再出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有力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些事件中很多都是触目惊心、震惊全国的,其中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打击报复一般科级干部郭光允的事件为"最高规格",犯案人级别最高,为正省级,举报人受打击最严重,被强制劳教两年。这些事件,让人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被举报人会对举报人的行踪如此了解,为什么纪检书记对党委书记不敢行使监督权力?举报人的举报信件被泄漏,为什么没有人承担责任?纪检书记未能行使职责,为什么不去追究他的责任?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我们的群众监督,缺乏最起码的法律保护机制,为群众监督立法,从法律上保护举报群众的合法权利,是当务之急。
群众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它不但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在现代社会里也是西方国家所采用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它在监督政府方面研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所难以替代的。
常言说的好,"群众的眼晴是雪亮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领导干部的腐败,往往是以百接损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为交换条件的。只有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调动群众保护自我利益的能动性,调动广大群众的眼睛,才能真正对领导千部做到全面的监督,也才能真正堵死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源头。但是,群众监督真正做好却并不容易,现实是复杂的,也有些人利用举报渠道诬陷领导干部,或者把举报当作争权夺利的工具,这就为举报工作带来了难度。怎么办?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只有把举报这种群众监督形式纳人法律的轨道,以法律的形式把群众监督保护起来,才能最终解决问题。首先,必须把
群众举报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力用法律保护起来,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公民,即使是所举报的问题不准确,也必须做到"言者无罪",毕竟诬告是少数的,诬告对领导干部也造不成什么真正的损害。而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的举报是确有其事。其次,接受举报的部门必须独立办公,不能成为党委书记的下属。纪委书记归党委书记领导是一个传统做法,在当时的年代是适合的,但是在当前的形势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监督的需要,必须改革。要让接受举报的部门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像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谁都不能干涉。对于他们的调查,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配合,否则算作违法。调查的结果,如果是违纪,可以上报上一级党委;如果是犯罪,则有权力直接通知司法部门。第三,接受举报的监督部门,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比如对接受的举报,必须有报必登,做好档案记录,漏登要追究法律责任;要做到每报必复,建立对外窗口,做好沟通工作。对于隐瞒案情的,要追究严重的法律责任。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如果对举报查实不力,举报人可以把情况汇报到人大,人大有权力介入,如果属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群众监督是一件大事,举报工作更是细小而庞杂。但是,社会就是如此复杂,如果我们放任政府官员,或者对监督事业不负责任,那么我们的社会最终要走向解体。群众监督是一个好的制度,如何把好的制度用好,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一方面,需要借鉴西方的做法;另一方面,需要研究我们的实际情况,不断做出调整。应该相信,只要真正能够从群众的利益出发,真正能够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么,群众监督工作就一定能开创良好的局面,程维高们就再也不能为所欲为,而郭光允们也不会再经受那么多不该经受的磨难。这需要更多的人去努力,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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