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及范文(34)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5-07-24 14:33

一、背景材料: 
              
            (1)1997年3月31日,国脉集邮中心以“保联”署名在《北京晚报》文物收藏版登出一则消息称,北京市集邮协会国脉集邮活动中心为满足会员和集邮者的要求,将于4月1至4月29日在京独家预订“97香港回归纪念”首日实寄封的服务业务。实寄封有3种:“主权移交 (FNHK--10)”首日实寄封,销香港1997年6月30日收寄邮戳;“香港特区政府成立   (FNHK--11)”首日实寄封,销香港1997年7月1日收寄邮戳;“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  (FNHK--12)”首日实寄封,销香港1997年7月1日收寄邮戳。3种实寄封均贴用香港过渡普通邮票,由香港寄到北京。每枚收取预订费30元,每人限购5套。办理地址为天桥市场88号营业部。广大集邮爱好者得知消息后,纷纷到营业部订购上述纪念封,并交了订购款,收款方为国脉商贸中心。当购买者去领取邮票时,在国脉商贸中心营业部大厅内看到一则宣传画,得知港方增发“江泽民访港(FNHK--13)”、“行政长官董建华上任(FNHK--14)”两枚首日封,规定预订者可以原预订数量为限自由购买。该宣传画将香港集邮有限公司有关香港回归题材的上述5枚系列纪念封组合成套并称另有1万枚联合国寄出的回归纪念封一种,提供给集邮者,集邮者们又增购了另两枚封。              
            (2)以后,有些增购后两枚封的集邮爱好者认为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加售两枚封,与其当初承诺不符,如不购买后两枚,前3枚就没有收藏价值,而追加两枚则需额外支出,使其利益受到了损失。并且此次订购其实是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共同经营,与报纸上刊登的由国脉集邮中心“独家经营”不符,而且上述首日实寄封并非由香港实寄至北京,邮戳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有些订购者多次要求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退货,均被拒绝。于是,35名购买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退货,并以价款的一倍金额赔偿。             
       (3)原告诉称: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与报纸刊登的内容不符,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提供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侵害,应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向消费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辩称:1997年1月国脉集邮中心与香港集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香港方面提供与香港回归有关的首日实寄封3种各2万枚。为使此次服务业务圆满完成,国脉商贸中心与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完成此次业务。同年3月 21日,《北京晚报》刊登了此次预订活动的消息。4月1日开始预订,并提前完成了预订业务。 
      6月中旬,香港集邮有限公司决定增发两枚纪念封,并通知我们以代售形式销售此两枚封。我们在国脉商贸中心营业部贴出告示,声明所预订的实寄封7月16日开始领取,港方增发的另两枚封可以原预订数量为限自由购买。7月16日,我们开始承付预订的实寄封。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依照双方约定完成的,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原告预订购3枚首日实寄封是香港集邮有限公司97FNHK系列纪念封中与香港回归题材相关的3种,并非成套邮品,且我们在该邮品的规格、价格、邮寄形式上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约定的承诺,并无违约和欺诈行为。对香港增发的两枚纪念封我们已告知预订者可以自由购买,但是否购买:均不影响该纪念封的价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我们不同意退货。              
            (5)在判断该纪念封是否是一套首日实寄封时,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向法院提交了中国邮票博物馆鉴定室出具的鉴定证明,即:香港回归纪念封经鉴定是实寄封,系香港集邮有限公司的系列邮品,不应称之为一套。              
            (6)一审法院认为,集邮者根据《北京晚报》登载的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办理预订纪念封的消息,在国脉商贸中心办理了预订纪念封的手续,交付了预订费用,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即确立,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依此合同在双方认可的期限内,依照预订中所约定的纪念封属性、数量、品质提供给预订者。双方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由于此次纪念封的预订业务是依据国脉集邮活动中心与港方公司的邮品购销合同开展的,国脉商贸中心承担了办理预订的具体工作,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合作行为对购买者所购邮品行为并无影响。故购买者提出此次预订非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独家办理,两中心有欺诈行为,理由不当,不予确认。两中心所办理预订购3种香港回归题材首日实寄封,系香港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1997FNHK系列纪念封中部分邮品,非成套邮品,集邮者是否购买增发的两枚纪念封,并不影响香港回归纪念封本身的价值。故购买者诉中提出另购两枚封而使其利益受损,纪念封属性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收藏价值,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未构成对集邮者的欺诈,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一审判决:驳回购买者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9名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8)在二审中,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纪念封井非首日封,与被上诉人在晚报上刊登的内容不符,故二审争讼的焦点变为对邮品概念的理解问题。在二审庭审中,根据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提供的《实用集邮辞典》及《中国集邮辞典》中有关概念的解释,二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及的纪念封均为首日实寄封,与被上诉人在晚报上刊登的内容并无不符。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未构成欺诈行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在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集邮爱好者欺诈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已构成对购买者的欺诈。因为邮票购买者在领取前3枚首日封时才知该套首日实寄封是5枚一套,致使邮票爱好者以额外支出增购后两枚,否则前3枚将失去收藏价值,被告的行为与当初承诺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已构成对邮票购买者的欺诈。第二种意见认为,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未构成对邮票购买者的欺诈,邮票购买者应有正确识别邮品有关概念的义务与能力。本案中,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自与购买者订立合同始,不存在诱使购买者产生错误表示的故意,原告预订的前3种首日封是香港集邮有限公司97FNHK系列纪念封中与香港回归题材相关的3种,并非成套邮品,香港方面后增发的两种首日实寄封与前种也不成套,后两枚首日封的增加也不存在使购买者误解为一套的故意,是否增购与前3枚的收藏价值无关,所以是否增购并不影响前3枚纪念封的价值。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在报纸上刊登的信息和所作的宣传都是真实无误的,并不属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直至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其所表述和传达的一系列有关邮品概念也都是清晰、明确的,而且根据以上承诺履行了服务义务,故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行为,也就不能适用“消法”中有关双倍赔偿的规定,集邮者把自己对邮品知识的误解等同于对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刊登消息的误解,以此认为销售方作了虚假宣传而构成丁欺诈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10)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承诺的首日实寄封,不是从邮局实寄到北京的,所贴邮票不是新邮票,而是过渡时期的邮票,所盖邮戳是风景日戳,不是邮政日戳,也不是纪念邮戳,因此本案所谓的首日实寄封是假的。而且邮票博物馆已证明是系列封,而非首日封,与在晚报上载明的首日实寄封自相矛盾。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以系列封掩盖首日实寄封,偷梁换柱、混淆是非,本案的购买者是为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购买集邮品,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故理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11)有关专家认为,首日实寄封是有特指的。根据《实用集邮辞典》及《中国集邮辞典》的解释,购买方所指的仅是狭义的首日实寄封,在现代集邮活动中,集邮界已经将首日封的概念拓展和细化到为纪念某一政治、历史、科技或者任何可以纪念的事件发生首日而发行的邮封。首日封概念的实质,是对任何可以纪念的事件、人物发生时间的证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涉及的邮封就是首日封。因为,它是主权移交首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首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首日的时间上的真实记录。关于实寄封,集邮界有三要素的说法:邮票、收寄局日戳、投递局日戳(落地戮),这是形成一个完整实寄封的三要素。以此衡量,本案所涉及的邮封完成了实际寄递过程,应属规范的实寄封。另外,纪念封是指特为某一可以纪念的事件、节日、人物设计。印刷发行的印有相关纪念图文的信封,本案中的邮封是为纪念香港回归祖国这一特定历史事件而发行的,有着纪念意义的主题和题材,也属于纪念封范围。辞典中还写明,在集邮活动中,集邮品的发行单位自己所发行的集邮品也可自成系列,称为系列邮品,封套如连续发行,成为系列即称系列封。所以本案的邮封既是首日实寄封、纪念封又是香港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系列集邮品。              
       本案涉及的邮封可以有不同的称谓,上述任何一种或几种提法都是符合集邮用语惯例的语义组合,都可以涵盖本案所涉及的邮封,这些概念应是集邮爱好者知悉的一般概念。如果上述购买者掌握了集邮基本知识和对“消法”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就不会发生这场历时近一年的官司。              
            (1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曾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购买者主张要求双倍赔偿,就应承担举出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另一种意见认为,结合本案的案情,举证责任应当由双方承担。邮票购买者应当就其主张的“该纪念封非首日实寄封及不能称为一套”提供相关证据。              
            (13)本案法院判决购买者自行承担损失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其无充分事实根据证明该种损失是由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造成的,这一判定实质上是建立在购买者负有大部分举证责任基础之上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购买者举不出损失由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造成的充足证据,承担败诉后果亦属当然。            
            (14)有关人士指出,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作为销售者亦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规定A、购买者因受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限制,没有能力举证证明加害入的过错和其他应负赔偿责任的原因;B、购买者缺乏有关收集证据的技术手段:c、购买者对某些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运用一无所知,如技术秘密等;D、经营者有许多有利的举证条件。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在要求中国邮票博物馆鉴定室给予鉴定、提供香港集邮有限公司有关证明等方面具有比邮票购买者更为有利的条件,从保护购买者这一相对弱者利益来讲,依据上述原则,由购买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同时,让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亦是合情合理的。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1.本案争讼的焦点在于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邮品购买者能否作为消费者要求国脉商贸中心、国脉集邮活动中心双倍赔偿以及本案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是否能适用“消法”。本案的过程和结果说明了中国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
            2.邮票不仅具有艺术感染力,还有很高的收藏价值。追求邮票的增值已成为大多数集邮者的投资心理欲望。但是邮市如同股市,存在着投资风险,在邮市里,邮票已不再是简单的商品,而成为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特殊商品,集邮爱好者也不是普通的购买者,而成为承担一定风险的“邮民”。              
            在邮市交易中,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损失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常交易操作中因邮票价格变化而导致的损失,即交易风险损失;二是因为发行商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欺诈手段造成非正常交易性利益损失。前种损失毫无疑问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因为收益与风险总是相对的,要想获得高收益,就必须做好承担高风险的心理准备。如果“邮民”们缺乏风险意识,正如本案的邮票爱好者们在心理、知识、技术等方面又准备不足,盲目随从,轻率决策,以致出现了经济损失也只能由自己承担,而不能归责于邮票商们。因此,集邮者在投资邮票市场之前要注意邮市行情,防范邮市风险。 
            3. (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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