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前押题:社会主义法治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6-11-20 01:5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
    重点问题——国家机关
    问题: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2.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
    3.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主要表现出有的办人情案,有的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不少的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作经济处罚,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危害极大。
    5.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6.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有的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处置不痛不痒,成了保护伞。
    7.执法中的“实惠主义”,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当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规就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几个相关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一支执法队伍,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执法部门之间职责界限模糊,职能交叉扯皮,其结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许多单位为争取成立执法队伍,成立之时多确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都得靠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去收费和罚款解决,执法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去执法,对违法之事,一罚了之。同时,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制度不健全,执行中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2.执法监督的缺陷。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深层次、实质性监督不够充分,往往缺乏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主体,如审计、监察部门等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受制于人,作用很难发挥。
   (2)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监督或是不监督的主观随意性强,因而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
   (3)监督不力,惩处不严。一些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彼于应付,造成监督空档;执法监督的方法简单,手段单一,技术落后,并且形式主义严重,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机关检查,在监督中习惯于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
   (4)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由于实用主义作崇,在实践中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点、敏感问题只能避重就轻或事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渠道有限,难以擂鼓,等等。
    3.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高标准,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违宪违法,任何文件、讲话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的地方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却同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不强,不依法行政有直接关系,他们想问题、作决策,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习惯于依靠政策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在工作中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
    4.部门保护主义,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利益决定对法律和政策的态度,要么是对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要么是断章取义,不顾大局,使一些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同时容易产生行业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的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5.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对严格执法带来不利影响。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和习惯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旧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不熟悉机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责任心,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判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出现了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
    6.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使公民难以监督,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务公开,把行政操作的规则、方式、手续、时限、法律责任公布于众,让公民知道如何监督行政。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程序法虽颁布实施了,但因宣传力度小,知程度低,当公民遇到故意增加审批手续,额外的多收费,拖延的批准时限,附加的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权利的行政行为时,还不知道这是违法行政在侵害自己。由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大量的、经常的和变化的,若无社会民众的经常监督,若无程序规则约束,必然形成行政执法人员我行我素,违法行政。
    对策:
    1.结合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首先要从各级党政领导做起,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要结合实际,通过学习树立高度的法制观念,要消除“人治”、“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2.完善执法责任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权力权责相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追究。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群众深切地体会到这种制度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得民心、合民意的“阳光工程”。
    3.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监督,要克服种种模糊认识,增强监督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理直气壮地依法进行监督,只有打消顾虑,克服各种畏难情绪,解放思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人大监督才能到位。
    4.加强全民意识。积极培育群众和干部的行政法治观念。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群众和干部的责任意、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
    5.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规定新闻媒介的权利及其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时的独立自主性。在赋予新闻媒介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建立合理调控新闻自由,促进新闻媒介自律的法律制度,防止新闻媒介滥用其新闻监督权。
    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切实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才能秉公执法,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敢于坚持真理,纠正错误。
   (2)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不胜任者实行淘汰,择优任用,确保司法公正。
    7.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确定依法行政的有关具体规则,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加强政府的立法工作,切实提高政府的立法质量,保证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1)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不能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
   (2)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要按照法规备案规定,进一步加强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
    重点问题二——食品安全
    问题:
    1.生产加工企业少、规模小、产值和营业额较低。
    2.流通销售企业比例过大、档次低、竞争力弱。
    3.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较为严重。
    4.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然存在。
    5.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不择手段地制假售假,危害人民群众。
    6.农村牧区成了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
    7.食品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也较常
    8.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监管形势严峻。
    原因:
    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不注重食品质量;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很少考虑其它因素;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吃出问题不维权。
    2.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作为食品生产者,尤其是生产蔬菜、瓜果的农民,他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程度普遍较低,他们大多不知道什么是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所以,就更谈不上如何去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了。
    3.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由于无公害食品科技含量高、生产成本大,加之人民群众对其认同度的不高,致使无公害食品销售渠道不畅,价格也没有明显的优势,优质得不到优价,多数生产者及经营者没有见到明显的实惠。
    4.假劣食品流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牧区。随着城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冒伪劣食品难有藏身之地,一些不法商贩便利用农村牧区市场信息闭塞、农牧民消费水平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将城区市场已经过期或者将要过期的食品通过“商品展销会”、“送货下乡”等形式,低价倾销到农村牧区市场,致使农村牧区市场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非法食品加工厂家也由城市转向农村,利用当地的廉价劳动力,继续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农村牧区消费者。这些生产加工点普遍存在着“小、乱、散”的现象,大多以租赁房屋和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加工业为主,经营者食品质量意识不强,基本没有检测设备及手段,房屋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5.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通辽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自2004年11月成立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但在整合执法力量、协同执法步调、密切配合作战、信息互通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6.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外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以工商部门为例,如果想检测,只有委托外地相关部门。对于涉嫌不合格的食品,因不能及时进行检验,如果要扣留又没有法定的依据,使监管执法陷于被动状态。
    7.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较大。现在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由于从事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投入少、见效快,因此开小商店、小吃部、小作坊就成为就业的首选。这些人大多心理不平衡,在不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就理直气壮地开业,而且又不懂法律和政策,因此在执法时常常遭到他们的阻挠和抵触,有时还出现“暴力抗法”;有些经营户流动性大,加之所售食品来源不明,进货渠道乱,索证索票难,而且极易反弹,执法难度较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特别是私屠乱宰等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
    对策:
    1.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重视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努力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食品消费知识,宣传无公害食品,倡导绿色、健康消费,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扩大整治成效,树立执法权威。
    2.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明确整治重点、落实区域责任、严格督查考核三方面入手,实施质量保证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管理责任书,相关职能部门还要与生产厂家、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要求经营户严格遵守食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货真价实,不出售假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创新督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食品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或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大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投入。强化对技术和执法人员的培训。配齐、配全、配优必备的监测、检验设备;提供必要的抽检经费。加强食品质量监测,要建立以市场主办单位自检为基础、消费者复检为补充、执法部门抽检为保障的“三方互动”的监测体系,拓宽抽检领域,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通报公布结果。
    5.严格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及食品质量入市关,推进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严格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审批,在对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了加强其前置审批外,还应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规模、个人的诚信程度进行充分的调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从生产和流通环节把好食品质量关和入市关。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尤其是对食品安全赋予重要职责的职能部门,要成立快速反应的应急执法分队,制定突发事件值班制度,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6.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严查处食品大要案件。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要案件。要建立案件查处协作制度,对涉及辖区范围以外的案件及线索,及时通报给相关地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尤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坚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扩散。要继续开展与名优食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活动,不断完善联手打假工作机制。要建立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凡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网站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8.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要专门设立食品检查台账,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建立档案,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监管情况,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同时在各市场、超市设立公示牌,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所涉及的经营者(姓名、摊位号、企业名称)和不合格商品名称、批次在市场进行公示,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通报和消费警示,对“问题食品”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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